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全文)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51:25 347 人看过

(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指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应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改进劳防用品等途径和方式,改善劳动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女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各单位在安排女职工工作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和限制。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七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矿山井下、人工锻打、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四)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工作。

第八条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

第九条禁止安排妊娠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

(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

(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第十条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

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七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较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条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日班次女职工均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具体的设置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规定。

流动、分散作业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及时治疗妇科疾病。

女职工在四百人以上设有医务室的单位,应逐步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妇科医生。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对违反者,应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惩处。

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妇联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开展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依靠群众,协同有关部门,实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乡镇集体企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0: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保护相关文章
  • 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劳动保护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休息休假和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培训的权利。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2023-06-09
    217人看过
  • 《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对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天休息;女职工较为集中且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昨日,《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往往是取决于女性在社会上所具有的社会地位。因为,往往越落后的社会文明,女性的社会地位会远远低于男性。曾经的美国也不允许女人参与到宪法制定中来,但不也是经历过许许多多女性的争取之后,她们也获得了和男性同样高的社会地位。而武汉拟出新规对女职工重度痛经可休1至2天。这种看似重女轻男的思想,往往反映了当前中国社会文明的一次全新提高。不久前曾有一篇报道说过中国男人配不上中国女人。因为,中国女人的穿着和打扮让形象越来越迷人。但是,作为中国男人,却让形象和气质都不如中国女人。这样的一篇报道,其实是很片面性的,如果单纯的从这方面来说中国男人配不上中国女人,那么就真的太过于贻笑大方了。其实,
    2023-06-09
    398人看过
  • 劳动合同法怀孕女职工保护
    劳动合同法怀孕女职工保护有哪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规定》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规定》同
    2023-04-13
    245人看过
  • 怀孕女职工劳动法如何保护
    劳动保护法关于孕妇的保护,女职工保健工作,根据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入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发育和成长,提高民族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入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组织措施第四条本规定由各单位分管女职工保健工作的行政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医疗卫生、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及有关人员共同实施。第五条县(含城市区)以上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实施本规定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各单位的医疗卫生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女职工保健工作。女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厂矿应设兼职
    2023-05-01
    437人看过
  • 上海市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乡(镇)村企业)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充分调动她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结合乡(镇)村企业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乡(镇)村企业,即有女职工的乡(镇)办、村办、队办和各类联营企业。第三条乡(镇)村企业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劳动的特点,加强劳动条件改善,安全生产教育等劳动保护工作。第四条各企业在安排女职工劳动岗位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歧视,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政策。第五条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包括女性临时工)任何乡(镇)村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理由辞退其工作。第六条乡(镇)村企业应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女职工的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禁止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加班加
    2023-06-04
    337人看过
  • 大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细则
    发布部门: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大政发[1989]170号第一条为了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保护其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均应依照本管理细则做好女职工(含临时工、轮换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劳动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会同工会、妇联组织和卫生等部门,认真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工作。第四条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改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件,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较多或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专职人员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五条各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023-06-09
    408人看过
  • 劳动法怎样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劳动法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如下: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
    2023-04-26
    442人看过
  •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全文
    上海市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工作,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审查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再生育子女申请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到其中一方户籍地或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市《条例》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023-04-25
    349人看过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意义
    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根据宪法保护妇女的原则,为了保护妇女在劳动中的特殊权益,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布过一些行政文件,指导各地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发布过一些规定。各单位根据这些规定,也制定了不少措施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建立了一些女工保护制度。近年来,在加强我国劳动法制的建设过程中,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保障受到重视。国务院于1998年7月21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于同年9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正式实施的妇女劳动保护法规。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这个规定,陆续制定了一些条例和办法,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1995年1月1日开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专章规范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1990年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女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特殊的保护规定。在
    2023-06-06
    305人看过
  • 特殊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口供有什么特别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劳动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
    2023-07-10
    428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容乐观
    记者从金华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了解到,截至2003年,金华市职工总数709355人,其中女职工数316392人,达到了45%的比例。总工会女职委副主任景虹告诉记者,为了了解和掌握女职工和女职工情况,市总工会女职委曾于2002年在全市100多家不同所有制企业中进行问卷调查(其中非公有制企业40家),并在部分县、市召开了座谈会。从座谈和调查的情况看,公有制企业、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基本能够按照《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执行,而非公有制企业在贯彻执行《劳动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在我市范围内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调查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维护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对劳动法规知之甚少受调查的私企业主及女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甚少。多数业主和女职工没有系统学习过《劳动法》,即使知道有《劳动法》
    2023-06-09
    301人看过
  • 江苏:拟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近日,宁波颁布全国首个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经期、孕期的女职工在0℃以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5℃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求经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35℃以上和室温在33℃以上场所作业。对此,江苏怎么样规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沿用的还是1989年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早在当时就规定,经期可以凭医生証明休息一天。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叁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宁波的规定只是将近几年国家陆续颁布相关文件的一个匯总。比如2012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提到了经期严禁从事的工作。江苏省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用了20多年的老版办法,已经有些跟不上潮流了。2012年国家颁布新规后,他们也将新推江苏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2023-06-09
    166人看过
  •  山东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在劳动中受到特殊保护。女职工不能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中的高温或低温工作。此外,在经期期间,女职工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则不能安排加班和夜班。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享有特殊的保护。根据国家规定,女职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的工作,也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女职工在经期的时候不可以从事高温或者低温工作更不可以在冷水里工作,不可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工作。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就不能安排加班也不能安排夜班。 矿 山 井 下 工 作 限 制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生产矿山井下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
    2023-09-02
    256人看过
  • 劳动法解读:女职工哺乳期的保护
    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1)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7/21)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1/18)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3.作业场所放射性特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4.人力进行的土
    2023-06-09
    29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劳动保护
    相关咨询
    • 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劳动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劳动法》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992年3月21号发布) 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990年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发挥广大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是
    • 上海市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第五十九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4
      劳动合同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劳动保障怎样保护女职工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
      关于劳动保护,具体解答如下: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