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因交通管制无法正常复工的,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村、居委会说明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可以和员工协商无法复工期间的处理方式,如优先安排年假或者在家办公等。员工在此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疫情期间在家办公工资减半合理吗
是否合理应当根据双方协商处理的情况而定,单位有权要求有感染风险的职工居家隔离,通过网上办公等形式提供劳动,或者就居家隔离而无需提供劳动。这种情况严格上来讲,属于单位的工作安排,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达成一致意见,在家办公可以减半支付的,那么就是合理的,但相关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法律规定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因疫情未及时返闽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三、因疫情影响,企业如何调整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
(1)通过与员工逐一协商,针对延迟复工期间工资问题签署专门的《补充协议》《承诺书》等类似书面文件,明确该期间工资奖金计发的方式、金额,由员工逐一签名确认,公司留存备查。
(2)在企业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就该周期支付情况,与员工签署《结算书》、《确认书》等类似的书面文件,表明员工对工资的构成、项目、金额、扣款等所有事项均确认无误。
(3)通过招开职工大会(采取线上等非接触的形式开会),职工代表会或与工会平等协商讨论后,出台企业工资奖金计发问题的文件,将文件向员工公示。公示后,作为特殊的规章制度执行。但需确保该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即规章制度的内容合理、合法,制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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