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被起诉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可以通过提供书证、物证、电子数据等材料证明没有拖欠工程款,如银行转账记录,工程款收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一、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怎样计算
追讨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
第一,确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对利息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确定利息起算时间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不能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垫资利息的起算时间:
(1)如果没有约定计息时间,工程已经交付的,以交付之日开始计息;
(2)工程没有交付的以提交竣工报告之日开始计息;
(3)工程没有交付,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从起诉之日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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