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3.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材料来源
法定依据及描述
1
(1)《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格式文本下载]?[示范文本下载]
1份原件。封面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填写说明的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续展提交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2
(2)《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正、副本;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
(3)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现有仪器设备清单;?[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满足开展项目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及仪器、设备。
申请单位编撰提交。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4
(4)现行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文件;?[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单位编撰提交。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5
(5)职业病诊断工作总结报告?[示范文本下载]
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总结包括以下内容:机构管理和质量、制度考核检查有关执行情况。
申请单位编撰提交。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流程
1
收件
2
受理
3
特殊环节
-->特殊环节
4
审查
5
决定
6
制证
7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核验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1次即可办结,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与受理
收件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范潇月、赵成松、马可、李治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68-->
5工作日-->
0-5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航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范潇月、赵成松、马可、李治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68-->
5工作日-->
2工作日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航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与决定
特殊环节(特殊环节)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徐地柱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71-->
60工作日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示的职业卫生专家库。
-->
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
符合要求,出具现场审查报告;不符合要求,向申报单位通报审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期限。
审查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范潇月、赵成松、马可、李治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671-->
5工作日
核对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审查;根据现场审查报告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徐地柱
1个工作日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初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事项符合国家审批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不符合国家审批的相关规定,不予行政许可。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
颁证与送达
制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范潇月、赵成松、马可、李治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phone_img.jpg"width="22"height="22"alt=""/>
0851-86987268-->
4工作日-->
4工作日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模板)《不予许可决定书》(模板)[下载][下载]
[下载][下载]
-->
发证
<!--<img
src="/r/cms/www/ble_webhall/images/name_img.jpg"width="22"height="21"alt=""/>-->李治、马可、范潇月、赵成松
-->
3个工作日
1、准予延续的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2、不准予延续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证照模板预览?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
资料[下载]
-->
四、办理地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65号贵州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省卫生计生委窗口B052、B053。可乘1路、2路、6路、17路、20路、24路、29路、44路、65路、11路、16路、21路、22路、23路、38路、44路、219路、229路等车,在政务中心、新路口、省展览馆、青云路口站点上/下车。??
五、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办理费用
不涉及收费
八、法律依据
1
法定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2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依据描述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n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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