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终止的程序与流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8:23:58 53 人看过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

1、存在订立合同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

3、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依法订立;

4、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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