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的台湾居民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3)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未成年子女;4)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内容真实合法
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18周岁以下免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3、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2)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出具《申请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4)审查。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台湾居民定居证》、《批准定居通知书》;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领取结果。申请人接通知后凭《申请回执》到办证大厅预约窗口领取。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二路22号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一?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2000年)
第五条五、受理、审批权限。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第四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第一项、第二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三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公安部审批;第四项申请,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台办或统战部报国务院台办或中央统战部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办理。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和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受理的申请,应将有关的申请材料和相应证明转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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