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9:24:23 15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来,一些医疗机构在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节目中,隐含保证治愈内容,夸大诊疗效果,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做证明,误导患者;一些电视购物公司在电视购物节目中夸大产品功能,特别是一些丰胸、减肥产品,以消费者使用产品前后形象做对比,使用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使用效果。这些问题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广播电视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为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进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资讯服务节目应侧重介绍疾病预防、控制和治疗的科学知识。以医生、药师、专家等专业人士作为特约嘉宾进行健康讲座的,不得在此类节目中宣传治愈率、有效率;不得宣传未经医疗界普遍认定和采用的医疗方法;不得播出专家或医生与患者或家属现场或热线沟通、交流的内容。此类节目可以介绍特约嘉宾的身份、技术职称及其所在医疗机构的名称,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设立的听(观)众咨询电话外,不得出现被介绍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

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标明推销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名称及有关产品审查批准文号。自8月1日起,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待有新通知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各地广播影视局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督促、监督各播出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整改落实,逐条自查自纠,并将自查结果上报上一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汇总后于8月底上报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对节目内容审查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播出机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中有关广告内容的监管和监测,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机构和企业依法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17: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医疗机构相关文章
  • 整顿电视购物治标还需治本
    电视购物有问题,归根结底是产品有问题、宣传方式有问题、管理体制有问题。忽视消费者的需求,忽视厂商的盈利目的,这种“一刀切”的招数不能根治“顽疾”。都说治病时,不但“治标”还要“治本”,可在有些部门在治理“行业病”时,却往往忘了古人的这句老话。最近有消息称,国家广电总局将对上卫星的各地卫视电视购物节目进行清理整顿,如果效果不好,将考虑彻底“叫停”各卫视台的电视购物节目。清理整顿忽悠消费者的不良电视购物节目,的确是件拍手称快的好事,不过把“板子”打在所有电视购物企业身上,不仅矫枉过正,而且压根没有触及电视购物陈年积疴的“病原”。在国外,电视直销的产品必须经过电视台的严格质检。广告播出后,其社会效果和反应由广告标准局来进行监控,一旦出现不良社会反应,立即停播。像意大利对电视购物的法律规定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禁止误导消费者。可我们电视上的产品呢?夸张功能宣传、虚假成分介绍,已然成为不少购物公司成功销
    2023-06-07
    255人看过
  •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9-08-11生效日期:2009-08-11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近期,一些企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和著作权人授权,擅自将互联网上的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随意传送到电视机终端供用户收看,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互联网视听节目传播秩序。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信息网络传
    2023-06-08
    198人看过
  •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号:财教〔2009〕36号发布日期:2009-4-24执行日期:2009-4-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广电局:为加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特制定《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广电总局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下载: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广播电视节目无线覆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构
    2023-06-07
    132人看过
  •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换言之,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以下权利。1)播放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将自己编排制作的节目播放出去的权利。2)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权广播电台、电视台可授权他人将自己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录制下来并转播。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有录制、出版等,如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英语数学节目录制成磁带和录像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他人作品1、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可以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2、
    2023-08-01
    455人看过
  • 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使用网络语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电媒体禁用“晋善晋美”“咳不容缓”据**社电2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相关通知,要求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应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含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随意更换文字、变动结构或曲解内涵,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或外国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等。通知指出,一些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还存在语言文字不规范的问题,如随意篡改、乱用成语,把“尽善尽美”改为“晋善晋美”,把“刻不容缓”改为“咳不容缓”等等。这些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相违背,对社会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会产生误导,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广播电视推广普及、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需
    2023-05-29
    134人看过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合同(含协议、契约,下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同审查制度,是指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局)或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在正式签订合同前由法制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工作制度。第三条局政策法规处为局的合同审查部门。局属各单位应确定法制工作部门为本单位合同审查部门,不具备部门条件的,应指定法制工作人员承担合同审查工作。第四条凡以局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拟定部门需在合同拟定后报局领导签批前送交局政策法规处审查,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合同审查送审表》;(二)合同拟定稿;(三)合同附件及相关背景材料;(四)
    2023-06-09
    445人看过
  • 广播电视发布医疗广告须明示
    国家工商总局20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尤其要加强利用广播、电视健康专题栏(节)目发布医疗广告内容的监管,凡含有广告内容的栏(节)目,要求明示本栏(节)目中含有广告内容的忠告语。通知要求,各地要实施医疗广告市场全过程、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源头上治理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要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作为整治重点。另据中国卫生部消息,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通知强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申医疗广告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暂停发布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医疗广告的规定。
    2023-06-07
    257人看过
  • 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以上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三、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
    2023-06-08
    293人看过
  •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法律综合知识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如下:(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授权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自己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2024-04-27
    395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近期,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要求各省级广电管理部门汇总辖区内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企业资质等有关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总局备案。为规范备案工作,便于各级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现将《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企业资质和投放情况备案表》下发各地,并就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强调如下:一、备案表由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填写,并在备案单位处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为便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准确,各级播出机构应在签订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投放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上报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备案。三、各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播出机构填报的备案表,传真至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备案。四、总
    2023-06-07
    466人看过
  • 关于批准发布《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编制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1998〗国土〖建〗字第169号)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订计划》(计标〖1998〗281号)的安排,由广电部负责编制的《广播电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广电部负责。
    2023-06-10
    273人看过
  • 电视购物节目标准有望出台
    2008年中国电视购物增长高达30%,市场规模过百亿元。然而,产品质量低劣、广告虚假夸大、没有售后服务、发生纠纷后又难以维权等严重问题屡屡出现。在今年315期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3992件非现场购物投诉中,电视购物投诉达1731件。记者了解到,《电视购物节目标准》正在编制中,有望年内出台。根据315电子投诉网统计,一年一季度投诉较上季度增加了一倍,投诉涉及的产品近400个,同时假冒公司、假冒产品扮名牌的现象也是愈演愈烈,成为电视购物行业的另外一个问题,互联网上有很多与橡果国际、东方购物等知名的电视购物公司雷同的购物公司,大部分名字只是一字之差,还有甚者直接克隆网站,2009年央视315晚会对骗子电视购物公司进行了曝光,在沉寂了几天之后,骗子公司又死灰复燃,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电视购物专业频道只有10家左右,然而实际运行的购物频道达到了百家,相当于9成的电视购物公司在违法运营。据了解,电视购
    2023-06-07
    340人看过
  •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发布文号:浙价服[2006]94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与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我省广播电视事业与产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广电总局《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就我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模式与价格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有线数字电视的重大意义发展有线数字电视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是实现家庭信息化、城市信息化、社会信息化的需要,也是科技进步的必然。各地要从服务百姓、服务信息社会、巩固宣传阵地的工作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有线电视数字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积极争取把有线数字电视
    2023-06-07
    222人看过
  • 广电总局:禁播性保健品丰胸电视购物广告
    广电总局10日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播出机构禁止播出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减肥等产品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通知要求,新闻、国际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至24时的时段内,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通知要求,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要如实介绍所售商品,标明商品销售企业名称,公布在一定期限内可“无条件退货”和“验货付款”的承诺;禁止以公众人物、专家等名义作证明,禁止虚构断货、抢购、甩货等情形推销商品。广电总局日前还颁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时至21时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
    2023-05-03
    268人看过
换一批
#医疗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医疗机构
    相关咨询
    • 广播电台可以制作电视节目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1-19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如果未发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27
      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可以使用他人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分析,如果未发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广播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节目享有的权利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7-26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作品是否经他人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是否需经著作权人许可,这要视情况而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 电视新闻节目中插播广告违法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01
      XX如果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出实质为广告的内容,且未对该广告注明“广告”标记,使其丧失了可识别性,模糊了非广告信息的界限,致使广大消费者产生误解,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对于电视台的做法,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作出及时的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消费者可向有关单位举报该电视台的行为,要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即工伤行政管理部门对电视台进行处罚。XX《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
    • 如何对电视台电视视频禁止播放视频或广播电视视频使用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19
      第四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