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的判断及裁判文书的制作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08:41:15 401 人看过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上述规定表明我国实行的是法官独立判断证据制度,其判断基础为法官职业道德(即良知),对证据进行独立(即自由)地判断,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即理性),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即公开)。其要求是法律的真实与客观的真实达到高度统一,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官主管认识客观的过程明确化,证据认定可操作化,实现程序的公正。这即是对审判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法官裁判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的更高要求,符合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规律。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法官判断和认定证据的过程,必须公开,而最重要的公开手段就是通过判决书公开判决的理由,公开的内容应包括事实形成过程中各种影响法官判断和认证的主客观因素,如常识、经验、演绎、推理、反证等,以充分表明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是在证据规则的严格约束下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从而使裁判获得公正性,确立司法权威。

诉讼的突出特点在于它的法律强制性,国家意志在诉讼过程和结果中都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张扬,当事人的意志受到最大程度的限制,这样的裁判结果要获得被裁判者和整个社会的认同和信任。没有裁判文书来证明裁判的公正性是无法想象的;同时,法院对个案进行的裁判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公众未来的行为。由此可见,裁判文书的制作对于人们日常生活的引导,对于司法权威性的维护,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而在实践中,这一情况却并不理想。因此,改变裁判文书制作的现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阐明判断事实的理由、依据,将法官的裁判真正建立在更具理性和良知的基础之上,是当今法官应尽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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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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