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登记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户口簿婚姻状态应明确标注为已婚,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有关部门予以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的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单位集体户口应同时出示集体户口的首页和本人户口卡,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内容为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4、各自持有两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照片。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办理公证遗嘱,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办理公证遗嘱需携带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件:
国内居民提供身份证、户口;
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港澳居民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境外人士提供护照;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4)本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证明;
(5)遗嘱受益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公证员根据遗嘱人的具体情况建议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户口迁移需要携带哪些证件?需要哪些材料?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四、新生儿上户口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1、办理时间: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都可办理。
2、材料
(1)双亲家庭
提供家长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2)单亲家庭
无法了解孩子父亲(或母亲)的相关信息的,应由孩子母亲(或父亲)或由其监护人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和加盖手指纹印。其他材料与双亲家庭相同。
3、办理程序
(1)到孩子出生所在的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记录》。
(2)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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