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订二审在即惩罚性赔偿仍未列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26:49 468 人看过

郝某安得到了七八十万元的赔偿某。他在县城买了房,娶了媳妇,还经营起小生意。近日,经过多方打听,记者终于从郝某安的姐夫那听到了这样的消息。

经历十年冤狱,这个普通的河南农民看似已经重新得到了平静的生活。郝某安,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人,十一年前因为抢劫罪被判死缓,在服刑十年后在2008年被宣告无罪。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应该得到国家赔偿的人都那么幸运。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一直由于赔偿标准低、赔偿范围窄被业内人士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

2008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某时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提上了议事日程。

近日,《国家赔偿法》起草和修改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预计于本月底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很有可能对《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但此次审议,一直为学者和社会各界所呼吁的惩罚性赔偿未被列入到修订内容中。

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

2008年2月,记者曾经对出狱后的郝某安进行独家专访。那是他出狱后的第一个某节,可笼罩在他身边的没有一丝过节的喜悦,整个采访都沉浸在一种悲凉的气氛中。

如果没有后来的国家赔偿,郝某安以后的生活或将无法想象。

1998年11月18日,河南农民郝某安以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恰好在同一年,还有两起案件,后来同样轰动了媒体。1998年6月,佘某林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某波在1998年10月26日,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十年之后,这三起案件通过不同渠道被司法机关证实为误判或错判。为了知道一年多之后郝某安现在的生活怎么样了,《法制日报周末》记者通过多方查找,终于从郝某安的家乡河南省舞阳县辛安镇庙后村的村民处打听到:他已经搬到了县城居住。

近日,记者几经周折联系到了郝某安的姐夫。郝某安的姐夫对《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表示,郝某安自己对目前的生活和赔偿某额都比较满意。

另外两个人则明显没有郝某安这么幸运。张某波冤狱十年,只得到30余万元赔偿某。但十几年的冤狱对当事人带来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害是难以用某钱来衡量的。

还有一个极端的案例,2001年,19岁少女麻旦旦被陕西泾阳县公安局以卖淫拘留,被迫两次做处女鉴定后方还清白。麻旦旦随后将公安局告上法庭,最终却仅获74元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标准过低,已成为国家赔偿法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受害人意见最大的焦点。关于国家赔偿标准和计算方式,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某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说,一个无辜公民错坐一天牢,只能得到一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弥补,这使得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

谈到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所适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曾参与第一次国家赔偿法立法和本次修订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某安指出:目前适用的补偿性赔偿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真正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有效补偿。首先,此种补偿性赔偿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如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赔偿;其次,它完全排除可得利益损害的赔偿,如企业关闭所导致的经营性损失赔偿;最后,对于受害人的很多实际损害也不予赔偿,如复议、诉讼的律师费、交通费的赔偿,罚没款的利息损失赔偿,等等。

精神损害赔偿被列入审议范围

虽然并未涉及惩罚性赔偿,但是,即将进行二次审议的草案中,精神损害赔偿被纳入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业界认为,这是对《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个重大突破。

很多学者都表示,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能够更好地增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并不等同于惩罚性赔偿,但是姜某安教授认为,二者实际上存在交集。惩罚性赔偿,理论上应适用于一些情节恶劣、损害程度严重的侵权行为,而一般情况下,这些情节恶劣的侵权行为往往又会对当事人的精神带来莫大的伤害。

对于郝某安、张某波、佘某林这样的人,他们最无法承受的可能就是这十几年冤狱带给他们的精神伤害。如果能够在今后的国家赔偿中对这些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进行一定程度的弥补,赔偿数额无疑将会有很大增加。

姜某安教授介绍,很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虽然没有像民法一样,某确规定惩罚性赔偿,但往往在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涵盖惩罚性赔偿,如《日本刑事赔偿法》第四条规定,法院在决定赔偿某额时,必须考虑关押的种类、时间的长短,财产的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精神的痛苦、身体的损伤以及致害机关的故意、过失等情况。姜教授告诉记者,精神损害赔偿和某些惩罚性赔偿的界限并非十分清晰,前者是对受害人的救济而言,后者是对致害人的责任而言,二者内容存在重合交叉,这实际上也是惩罚性赔偿迟迟未能进入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议程的原因之一。

近日有媒体报道,正在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将首次明确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最高赔偿某额将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照此计算,2009年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上限为146145元。

通过精神损害赔偿进一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对那些曾遭遇过冤狱之灾的人们来说,或许是一种必要的抚慰。

增加惩罚性赔偿仍存障碍

在呼吁惩罚性赔偿的同时,也有业界人士指出,不论是增加或者修正都存在着很多障碍和阻力,不可能一蹴而就。

增加惩罚性赔偿的必要性是被广泛提及的。

曾在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主持国家赔偿审判业务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某龙说:修改《国家赔偿法》可以考虑适当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以应对个别情节恶劣、徇私枉法类案件的发生,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

惩罚性赔偿可以使国家机关出于对巨额赔偿的忌惮从而加强对其侵权行为的约束,同时也能够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有效弥补。姜某安教授说。

陈某龙还谈到:虽然很多情况下,由于误判、错判给当事人带来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失很难用某钱衡量,但是较高额度的赔偿能够使当事人的心理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抚慰。

但是,尽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对于惩罚性赔偿也有了一定的承受能力,增加惩罚性赔偿还是存在障碍。

姜某安教授指出,国家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的界限较难确定,是限于故意行为,还是也可包括过失行为,是包括全部故意行为,还是仅包括部分恶劣的故意行为,是只针对人身权侵害,还是也针对财产权侵害,这些需要认真研究后确定。国外很多按照民法中侵权法的赔偿标准确定国家赔偿标准。

陈某龙则提出,即使增加惩罚性赔偿,也应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报上级部门批准,严格审批程序,同时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也要进行严格地限制。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00: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必要性
    国家赔偿法是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的,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了一批国家赔偿案件,一批当事人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总的看,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在国家的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赔偿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赔偿义务机关约束不够,有的机关对应予赔偿的案件拖延不予赔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赔偿经费保障不到位,赔偿金支付机制不尽合理;赔偿项目的规定难以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此外,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不够明确,实施中存在分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赔偿请求人及时有效地获得国家赔偿。近年来,各有关方面提
    2023-04-02
    69人看过
  •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是什么
    在讨论惩罚性损害赔偿之前,有必要厘清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特征及其与德国法中其它损害赔偿形式之间的区别。德国《民法典》第249条将补偿性损害赔偿作为德国法中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其仅仅旨在使受害人能够再处于如同损害未曾发生时的状态,即受害人受到的客观损害本身。超出填补损害之外的情形,包括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主观动机及不法获利等,概不在补偿性赔偿的考虑范围以内。换言之,纯粹意义上的补偿性损害赔偿所关注的仅是补偿受害人一方所受客观损害,却并不考虑侵害人一方的主观性因素(以下简称为“侵害方因素”)。而这正是其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之间的核心区别。以联邦最高法院为惩罚性损害赔偿所总结的四项功能为例:“(一)侵害人因其不法行为而受到惩罚,同时使得受害人可能的报复行为变得多余;(二)如果仅仅依靠补偿性赔偿不足以达到规范行为的效果,那么通过损害性赔偿可以遏制侵害人和其他民众从事社会危害性行为;(三)受害人积极主张其权利
    2023-04-27
    359人看过
  • 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一、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一)故意违约。(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
    2023-04-13
    394人看过
  • 惩罚性赔偿原则
    期待利益
    一、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目的是在针对被告过去故意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之外,对被告进行处罚以防止将来重犯,同时也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基于收益大于赔偿的精心算计,也可以给予惩罚性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同意给予补偿性赔偿,侵权人只是相当于事后通过赔偿补办手续,但没有任何风险。其一,现在所谓的惩罚性赔偿,是在把精神损失的赔偿作为一项独立赔偿事由的前提下,将精神损失与物质损失一并计为实际损失,并在此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加一定数额或比例的惩罚性赔偿。其二
    2023-05-06
    179人看过
  • 惩罚性赔偿是指
    一、惩罚性赔偿是指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修正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将假一赔二改为假一赔四。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本条只适用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名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2、买一赔二改为买一赔四。原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欺诈行为双倍赔偿,修正案该为四倍
    2023-06-06
    431人看过
  • 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什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一、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是什么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有以下四个方面:1.公私混合法性质。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质。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认定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3.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严厉性程度最高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4.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惩罚性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民事责任形式。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四个方面:1.主观要件。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2.客观方面。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
    2023-05-06
    426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国家赔偿标准惩罚性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3
      只适用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包括质量欺诈(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名牌)、价格欺诈(谎报原价、谎称最低价)、数额欺诈(计量器做假、缺斤短两)。常见的欺诈行为有以伪劣商品冒充名牌商品,以假皮货冒充真皮货,以残次品伪装为正品,以假降价招揽顾客等。 一般商品瑕疵、服务瑕疵不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 何时修订国家赔偿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国家赔偿法什么时候实施的 1、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2、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什么是赔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赔偿损失又有赔偿性赔偿损失和惩罚性赔偿损失之分。赔偿损失多是赔偿性的,造成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惩罚性赔偿损失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治。惩罚性赔偿损失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增加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有哪些法律特征?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二,它是由法院判处,也就是某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必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当事人不能预先约定;其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
    • 赔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7
      ⒈赔偿性损失多是赔偿性的,造成多少损失赔偿多少损失。 ⒉惩罚性赔偿损失是对当事人实施欺诈等违约行为的惩治。惩罚性赔偿损失可由当事人约定,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增加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