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须由房屋所有人完成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1 19:20:58 121 人看过

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房产确权的新的规定包括新审批的宅基地、修建在农村规划的范围以外的房子、改变宅基地的使用性质、买卖得到的宅基地、宅基地存在归属争议及手续不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以及违反规定占用农用地建设的房子。各地区基本上都是有划分农村居住区的规划区域的,农民建房必须在规划的区域之内,必须由户主确权,否则政府部门是不会给确权的。

农村房屋确权院子包括在内吗

由于农村的院子是农村特殊的环境所导致的,所以在进行农村农村土地确权的,如果院子的面积小于或者是等于农村房屋房屋的面积,在进行宅基地确权时,是可以进行确权的。在进行农村宅地基确权的时候,一般院子的测量和和房屋的确权并不是一个权属关系,只要不超过房屋的建筑面积,是可以进行确权的,以实测的面积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9:4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怎么卖房屋
    一、房屋所有权人死亡怎么卖房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的所有人过世后,如果没有订立遗嘱的,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买卖房屋。二、民法典中房产证户主死亡怎么过户1、首先,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需要确定自己的继承权,如父母有其他合法继承的情况,需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放弃房产继承权的书面书之后才能办理;如父母在世时曾经立下遗嘱,则应该按照遗嘱中的约定执行。2、其次,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还需要取得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以及自己的继承人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办理;而继承人证明则需要到市公安局或者是区公安局办理。3、之后,申请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手续的子女还需要到公证处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4、取得了
    2023-06-08
    481人看过
  •  确定一房两卖房屋的所有权
    这段内容描述了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规则,包括过户登记手续、预告登记手续、产权登记、合法占有、商品房转让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提前支付房价和先签约的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未完成以上任何一种手续,或不满足任何一种情况,那么房屋所有权就属于他们。房屋所有权的确定规则如下:1.如果房屋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产所有权属于登记的买受人。2.如果买受人尚未完成商品房转让登记手续,但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属于预告登记的买受人。3.如果买受人既未办理产权登记,也未办理预告登记,但已经合法占有房屋,那么房屋所有权属于合法占有的买受人。4.如果买受人未办理商品房转让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且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那么房屋所有权属于提前支付房价的买受人。5.如果上述情况都没有发生,那么房屋所有权属于先签约的买受人。 【 预 告 登 记 】 一 房 两 卖 , 预 告 登 记 如 何 影 响 房
    2023-09-12
    318人看过
  • 房屋类型是房屋所有权
    法律综合知识
    我们按照房屋所有权的属性做出细致的划分。当前阶段中,国内住宅性质的房屋依据产权归属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类别:(1)国家所拥有的住宅;(2)由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住宅;(3)公民个人持有的住宅;以及(4)由其他经济组织(比如中外合资企业等)所有的住宅。至于非住宅类的房屋,大部分为国有制(即国家房产)及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而由其他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相对较少。关于如何区别这些类别的房屋,主要是观察其产权证上的颜色,因为不同的颜色标识着该房屋是否具备买卖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24-08-01
    220人看过
  • 房屋交易完成后,被拆房屋拆迁款归谁所有?
    城镇居民王先生于2005年以6.5万元的价格向农民陈某购买了大兴区的一个农家院。几年后房屋拆迁,王先生获得18.8万元拆迁补偿款,得知这一情况,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卖房是违反了国家规定,王先生应向其返还拆迁款。今天上午,本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判决王先生向陈某返还部分拆迁款2.3万余元。2005年10月,陈某将自家宅基地上共113平米的房屋以6.5万元价格卖给城镇居民王先生。2006年11月,该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王先生因此获得拆迁补偿款18.8万元。2007年,通州区宋庄画家村一案让许多卖了宅基地房的村民如梦方醒,纷纷向法院起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陈某也在此之列。由于房屋已经拆迁,因此陈某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拆迁补偿款,扣除买房款后共计12万元。法院认为,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由于被告王先生非农村居民,与原告陈某之间房屋买卖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集体组织
    2023-06-10
    359人看过
  • 房屋确权是否必须由户主亲自办理?
    房屋确权必须是户主。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估计、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什么是房屋确权诉讼即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权利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权利归属的过程。房屋确权之诉就是通过法院确定房屋产权的诉讼。《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34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023-07-05
    450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是否可确认房屋所有权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等于拥有房屋所有权,两者不能划上等号。具体要看实际案情来的。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的规定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023-06-13
    196人看过
  • 房屋所有权人为何被判搬出房屋
    案情原告韩*培(*年*月*日出生)与被告翁*兰(*年*月*日出生)婚后无子女)。为老有所养,两原告与侄孙女,即被告韩*欣于*年*月*日,订立一份赠与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双方约定:“赠与人韩*培、翁*兰将坐落在马鞍山市花山区大北庄*园9栋*号房产权赠与给侄孙女韩*欣所有”,“该房产依法办理过户后,赠与人仍然有权居住直至逝世为止,在此期间,受赠人无权干预赠与人的居住权”。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此前,在两原告购买这套房改房时,被告交付房款17320元。订立赠与合同时,被告又交付给两原告3000元。*年,被告搬进与两原告共同居住。开始,双方关系尚可。*年*月*日被告生孩子后,为生活事务,经常与两原告发生矛盾,两原告遂于*年*月*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搬出居住,经法院调解后息诉。*年*月*日开始,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发展到无人交纳水、电、气费用,以致被停电停气。老两口遂再次起诉,要求撤销与小韩间
    2012-05-08
    250人看过
  • 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必须做房产评估吗?
    房屋登记机关不能要求必须评估房产。房屋价值的确定可由双方当事人协议或经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评定,房屋登记机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和要求对房屋进行登记,在权利人没有提出评估要求的情况下不得强制要求评估。一、拆迁房面积怎么合理置换房屋拆迁,置换面积以产权证或者建房证为准。一般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如果是商品房,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如果没有房产证,可以查建房审批表上的具体房屋面积。如实际面积超过审批面积,超出部分属于超建。超建部分,可以协商争取;如果是农民自建房,由宅基地证和建设许可证为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二、直系亲属房屋买卖过户费用1.赠与房产需要将房屋的产权过户到赠与人的名下,所以也会产生对应的费用,税费一般有契税.公证费.登记费.房屋评估费。2.赠与
    2023-03-19
    99人看过
  • 房屋所有权的特点,房屋所有权的内容
    一、房屋所有权的特点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如下:1.房屋的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同时并存,同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2.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3.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4.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5.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6.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
    2023-06-28
    291人看过
  • 民法典中什么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什么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有房产证的,以房产证登记的姓名为准,没有房产证的,以购房合同买受人为所有权人。《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房屋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1、占有;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2、使用;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开设商店或办公。3、收益;就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4、处分;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
    2024-01-19
    486人看过
  • 房屋所有权确认及其争议
    现实生活中,由于政策或者办理贷款的原因,房屋登记的所有人往往不是实际所有人,但因登记所有人家庭纠纷或者其他原因比如离婚,要处理房屋,会侵害实际所有人的权益,登记所有人又不能单方面将房过户,所以实际所有人会提出一个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确认其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中房屋所有权确认如何进行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的,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要确定房屋所有人,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八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
    2023-07-02
    316人看过
  • 房屋所有权确认诉讼申请
    民事起诉状范本原告:重庆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5幢2-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联系电话:……。被告:张某,男,42岁,身份证号……;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联系电话:……。诉讼请求:确认渝中区'某小区巷3单元6-2号'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暂定价58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某系原告某某片区工程项目中的拆迁户。被告张某居住于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系由于重庆市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办室(简称'拆迁办')对原告某某片区工程项目中拆迁户的拆迁安置。'拆迁办'于1997年12月23日将被告张某安置入住于'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被告张某被安置于渝中区'某小区巷55号3单元6-2号'房屋以后,发生了此房屋被买卖的情形。原告购买了此房屋,原告购买此房屋时是以被告张某的名义购买,原告并以被告张某的名义支付了全
    2023-07-06
    344人看过
  •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送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房子无偿赠与需要交税吗房子无偿赠与也是需要交税的,但是只需要交契税、印花税,可以免交营业税。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当事双方不用交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和其余的定继承人。房产所有人将房屋产权赠与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看管人或者扶养人的,双方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人死亡后,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继承人。二、无偿赠与房产要交税吗房子无偿赠与需要交税。如果是无偿赠与给直系亲属的,需要缴纳的税费有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费用,但不用缴纳印花税和契税;如果是赠与给其他人的,一般不会免缴印花税和契税。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
    2023-03-17
    204人看过
  • 办理房屋更名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吗
    一、办理房屋更名需要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吗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一般必须本人到场。如果本人不能到场,则要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办理委托公证,需要委托人亲自到场,提供产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原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办理房产过户有哪些注意事项(一)购房者要熟悉办证流程,及时办理产权证。(二)购房合同中要明确约定违约办证的处理。(三)警惕开发商代办的陷阱。(四)延期办证要让开发商承担责任。进行房产过户,办理房产证是买房的最后环节,也是整过购房过程的最终要求,为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按期办
    2023-04-07
    436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由购房人办理吗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2-10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要登记不是必须要登记。如果是农村自有的宅基地,在宅基地上经批准合法的建造房屋,无需登记,建造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即房屋封顶是,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拆除房屋也不需要登记,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即拆除房屋屋顶时房屋所有权消灭。
    • 有房屋能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吗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06
      有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因为房屋的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是不具备所引起的。《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人认为房屋所有权人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6
      房屋所有权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当日,将异议申请人和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异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房屋权利人达成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并通知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逾期未达成协议也不申请保全的,该异议失效。在异议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期间,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转移
    • 由共有人分割房屋所有权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29
      有。房屋共同共有区别于房屋按份共有,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房屋的所有权不划分所有权份额,各所有权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里必须注意,平等的权利不等于平等的份额,共同共有是没有份额区分的。 除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房屋的共有关系不能终止,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导致
    • 共有房屋所有权确定的房屋权属有争议,房屋所有人是否可以转让房屋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8
      房地产转让的前提是转让人须对供转让的房地产享有处分权。有四种情形不得转让房地产: 1、转让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权者不得转让房产。首先,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均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全体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部分共有人不能转让房产;其次,以标准价购买优惠住房者,对房屋只有有限产权。因此在住用满5年之前不得买卖。 2、房屋所有权尚未确定者不得转让房产。对于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