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浙价规[2001]445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国家计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际,制定和实施《规定》,是价格部门主动应对“入世”挑战、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将有利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贯彻实施《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重视,加强学习。《规定》依据《价格法》制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制止价格欺诈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实施《规定》作为贯彻《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应对“入世”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认真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培训和专题讨论,全面掌握价格欺诈的十三种表现形式,努力提高识别各种价格欺诈行为的能力。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制止价格欺诈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好事,也是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采取多种形式,使《规定》家喻户晓,使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提高,在全社会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这次宣传以“制止价格欺诈,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主题,重点宣传制止价格欺诈的重要意义,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及相应的处罚规定,如何提高区别价格欺诈的能力,以及如何向价格部门举报价格欺诈行为等。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宣传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效果。
三、强化监督,依法查处。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涉及价格欺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调查取证,并根据《规定》有关条款依法作出处理;同时可结合元旦、春节等节日市场价格检查和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欺诈行为,对情节恶劣的重大案件,可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各地还要健全价格欺诈行为(案件)统计制度,重视收集价格欺诈行为的案例,分析价格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总结查处价格欺诈行为的经验,全面准确地贯彻《规定》,促进市场价格秩序健康发展。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宣传标语
1、遵守价格法律,制止价格欺诈
2、制止价格欺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4、推行明码实价,制止价格欺诈
5、规范标价行为,禁止欺诈用语
6、清清楚楚标价,明明白白消费
7、诚实守信,杜绝欺诈
8、热烈祝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颁布实施
价格欺诈是指商家故意通过虚假宣传、不透明定价或其他欺骗手段,使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与实际价值不符,误导消费者或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虚构原价、隐藏附加费用、误导性促销等手法,目的是诱导消费者购买,使其支付高于合理水平的价格。价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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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司法解释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6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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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若干规定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17《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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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价格欺诈行为是否有效?新疆在线咨询 2023-11-20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是有效的,价格欺诈属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就应当继续施行。其中主要是规定了价格欺诈行为的种类,只要是符合其中任何一种行为的,就应当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罚款、拘留、警告、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就应当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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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在网购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有哪些,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形式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04市物价部门表示,网络购物中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有:一是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商家凭借所谓原价与现价之间的价格差异,诱惑消费者购买。二是销售商品时有价格承诺,成交后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多见于承诺免费安装、承诺好评返现、承诺赠送商品等情况。三是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节日专供价”等不实语言,或者使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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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的价格欺诈罪怎么判江苏在线咨询 2022-06-30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