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失踪,担保人是否应该为此负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6:00:11 416 人看过

债务人失踪担保人的责任要根据保证的方式来分,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最好在其离开住所地一年以内起诉。

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现在有些人因为身份信息管理不当,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办理了银行贷款。冒用人在贷款之后不及时还款,被冒用人也还不上款的时候,那么责任就会落在担保人身上。

按规定,作为贷款担保人,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就需要代借款人偿还贷款。

实际中,在借款人没能及时还钱给银行那边的话,担保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得看具体的担保方式,具体的在下面:

1、一般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还没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那就对银行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实际中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就不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了:

(1)借款人住所变更,致使银行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担保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银行借款人贷多少钱,什么时候还款,担保人是跟借款人相同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借款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就要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对于使用谁的名义贷款,是跟担保责任的承担没有关系的。如果借款人瞒着担保人冒用他人身份,那么,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种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要是对起诉有困难的,建议可以委托个专业律师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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