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0 17:21:10 186 人看过

1、施工工作应是在公共场所、道旁、通道等可能危及行人的场所进行。

2、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

3、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4、施工人有过错。

5、有因果关系。是说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作为,是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

一、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理路面和道路设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258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上述两种情况,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施工时未设立明显标志,以及在公路的建设、养护中存在问题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电力施工损坏农作物要赔偿吗

电力施工损坏农田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赔偿的责任,按造成农田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施工人只是设置了明显标志但却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或者只采取了安全措施却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客观上仍未尽到其应有的注意义务,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三、施工挖断自来水管有处罚吗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挖断自来水管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进行赔偿,一般是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9日 00: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财产损失相关文章
  • 因地面施工导致的他人损害,民事责任具体涉及哪些方面?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施工人,第三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施工人免除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地面地面施工致害责任受过错责任原则的拘束,因而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要件:1施工人须有主观过错。在这个问题上适用过错推定,施工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免责,否则即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施工人在诉讼中证明自己在地面施工中没有过错,其方法是施工人在
    2023-07-08
    251人看过
  • 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一、地面施工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地面施工人能有效证明自己已尽法定警示义务,其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为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分别归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如果地下设施造成侵权的,就推定各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果管理单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构成侵权责任。二、民法典对施工悬挂物、搁置物的侵权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6-15
    377人看过
  • 高速公路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要点提示】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人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不明显或存在欠缺,达不到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以及公安部门的安全要求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施工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例索引】一审: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重字第1号(2006年3月27日)二审: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中民一终字第125号(2006年9月2日)【案情】?原告:马*杰,东营市河口区人。原告:霍*兰,河南省扶通县人。原告:马*磊,胜利油田第六十二中学学生。原告:宗敬,东营市河口区人。被告:东营市公路局。被告:**中创公司。被告:**铁通公司。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8日,被告**铁通公司以本公司承建山东省高速公路东港路段信息管理系统工程需要自2004年11月18日8时至12月31日1
    2023-04-28
    292人看过
  • 施工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施工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是:出现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伤的,该当事人需要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一、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在: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禁止性规范设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对于每个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违反此种
    2023-06-28
    298人看过
  • 人身损害的后果有哪些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的构成要件
    一、人身损害的后果有哪些人身损害的后果主要有三种:造成伤害但未达到残疾;伤害致残;伤害致死。1.造成伤害但为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伤害致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误工费用;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二、人身损害赔偿的的构成要件人身损害赔偿的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具有违法行,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2.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只要对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损害即为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2023-04-30
    381人看过
  • 哪些侵害名称权的行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那些侵害名称权行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1、干涉名称权的行为。这是指对他人名称权的行使进行非法干预的行为。非法干预,包括对名称设定、专有使用、依法变更和依法转让的干预,具备其中之一,即为非法干涉。干涉名称的行为大都为故意的行为,如强制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名称,阻挠名称的转让、变更的行为。非法宣布撤销他人的名称,也属于干涉名称权的行为。2、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这里指未经他人许可,冒用或盗用他人登记的名称。盗用名称是未经名称权人同意,擅自以他人的名称进行活动。冒用名称是冒充他人的名称,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的行为,即冒名顶替。擅自宣称与其他经营主体联营,以推销自己的产品的行为,属于盗用他人名称。在名称登记范围内,同行业的营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目的而使用与登记相似、易于为人误认的名称。此种行为属于名称的混同,也是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侵权行为。3、不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应当使用他人名称而不使用或
    2023-06-13
    499人看过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选择和解、协调、仲裁、诉讼方式: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
    2023-04-02
    266人看过
  • 侵害肖像权有哪些构成要件,怎么样才算侵害肖像权
    侵害肖像权有哪些构成要件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2、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
    2023-02-16
    250人看过
  •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分配原则有哪些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分配原则: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饲养动物侵权是无过错责任吗在现实生活中,一般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多以狗类为多。对于养狗咬伤他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所以,如果被侵权人恶意挑衅饲养的狗导致被咬伤了,那么狗的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可以免责。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被咬伤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存在较大过失的,那么狗的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可以减轻自己的责任承担。《民法典》【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
    2023-03-09
    179人看过
  • 侵害荣誉权的法律救济有哪些以及侵害荣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侵害荣誉权的法律救济有哪些?侵害荣誉权的法律救济如下:1.对权利人应当获得荣誉称号而遭受侵权没有获得的,或已经获得荣誉称号而被非法剥夺荣誉称号的。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就认为被侵权方享有该荣誉称号,无须重新颁发、补发荣誉证书。因为已经错过机会,时过境迁,很难再把原来的评委召集起来,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评选。2.由于荣誉与名誉的密切联系,在对荣誉权的侵害将会直接导致权利主体名誉的毁损。其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在财产损失为要求。3.是对权利主体物质损害的赔偿,应当判令侵权方支付或退还权利人应得的奖金,还有其他一切物质损失,引起诉讼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也应包括在内。4.对权利人精神损害的救济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除了侵权人对权利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之外,主要对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侵害荣誉权的构成要件侵害荣誉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有侵害荣誉权的违法行为;2.荣誉受损害的事实;3.荣
    2023-06-26
    411人看过
  •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划分
    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划分地面施工损害责任划分由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地面施工侵权纠纷怎么处理地面施工侵权纠纷的处理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1.协商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当事人还可以要求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
    2023-04-25
    345人看过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纠纷判决结果会怎么样
    这个需要具体的情况来看,不同的情况其最后的判决情况是不一样的,主要是看责任在于哪一方。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一、如何处理损害赔偿纠纷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由侵权行为而产生。侵权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侵权行为出于责任者本人,即责任者就是行为人,如甲损坏了别人的自行车,甲既是责任者,又是行为人,这种侵权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另一种侵权行为不是出于责任者本人,而是出于与责任者有一定关系的人或物,如甲的未成年儿子损坏了别人的自行车。1、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2023-04-06
    135人看过
  • 构成侵害肖像权需满足哪些要件
    根据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自身特点,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1、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是肖像使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肖像为肖像权人所专有,他人不得私自制作其肖像。但是,在各国立法及实务上,只是制作肖像而不予以使用,一般尚不足以构成侵害肖像权责任。侵害肖像权中使用的肖像,包括一切再现公民形象的视觉艺术作品及其复制品。这种使用,并非仅仅包括商业上的利用,而是包括一切对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等使用行为。商业上的使用和非商业上的使用,都可以是公布、陈列或复制。2、须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肖像权是公民的专有权,他人对肖像的使用应遵循与肖像权人的约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破坏了肖像权的专有性,具有违法性。同时,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主观上具有过错。在一般情况下,侵害肖像权行为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故意,这是因为肖像使用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通常不会因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而误用
    2023-02-19
    368人看过
  • 民法典的名誉权有哪些,侵害名誉的构成要件
    一、民法典的名誉权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二、侵害名誉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
    2023-04-19
    308人看过
换一批
#损害赔偿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财产损失是指能够以货币单位计量的财产价值上的减少,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 更多>

    #财产损失
    相关咨询
    • 侵权损害构成要件有几个方面?
      浙江在线咨询 2023-10-25
      四个方面。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有过错。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
    •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案件的责任承担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7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建筑施工侵权的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2-10
      建筑工程财产侵权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设备维修、实物赔偿等。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侵权的行为有很多种,比如施工组织设计不当,造成相邻房屋开裂、倾斜甚至倒塌等。那么建筑施工侵权的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什么?
    •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30
      名誉权的客体为名誉,从侵权行为四要件来看,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受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与名誉权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 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以作为的方式呈现:包括侮辱(以暴力、语言、文字、态度等方式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非法损害
    •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如何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9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必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公共场所,是指公民共同的活动场所,如公共道路、广场、影视剧场、体育馆(场)、商店营业场所、集贸市场等。在公共场所施工,因行人较多,故危险性大,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