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6 11:12:13 189 人看过

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上述两项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原先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具体如下: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等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金额20万16万12万8万5万3万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等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金额9.5万8.5万4.5万3.5万2.5万1.5万

说明:

1、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其中第二款内容: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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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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