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进一步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发展,充分发挥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了《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规定》一共6章38条,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组织机构、管辖、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基本程序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及裁决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明确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规定》明确了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规定》是在1997年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的,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和条件要求
为了切实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确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国家人事部先后颁布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一、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定了以下争议适用于人事争议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二、办案规则中对人事争议申请受理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该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5、仲裁申请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县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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