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有些企业的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制定出来后往往被束之高阁。
(二)不符合《公司法》精神
某些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的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权限边界界定不够清晰,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三)与其他企业公司章程雷同
目前,许多企业的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差异只是表现为股东的姓名、住所、资本规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过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差异,千篇一律。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个公司的章程都在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所导致的。
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与制定一般的公司章程相比,在制定章程过程中应特别注意: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此外,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除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还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一章中,应当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并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一条,以代替股东会的职权。
2、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而不能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选举产生的办法不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职工董事以外的其它成员,均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也由其指定。
依《公司法》,章程还应载明: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董事会成员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亦即职工董事,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相对于普通意义上的董事会设置,职工董事是个创新,与产权完全无关,设置职工董事的作用是在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要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在董事会上予以反映。
4、国有独资公司应设监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但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而且监事会成员的最低人数要求(5人)明显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而且监事会主席也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上述这些内容也应当在章程中有明确的规定和体现。
5、章程应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义务的精神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应涵盖一般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并考虑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情况(比如分红问题等)作出相应安排。
6、章程应贯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经营意图
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监管机构可在章程中贯彻其对于企业发展战略、市场定位、与其他国企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经营意图。
由于《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只有原则性规定,关于表决规则等给章程的制定预留了较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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