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的补偿项目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财产损失补偿生产经营。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三)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三)因房屋征收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房,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二是城市房屋拆迁的一般程序(1)申请规划用地许可证(2)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首先取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行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行政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区域范围。同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改扩建。拆迁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到当地派出所、房管所提取拆迁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及其房地产情况,对被拆迁人逐一约谈,了解要求,并做好分类记录。拆迁人将根据核实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补偿安置的规定,制定详细的拆迁计划和方案。(3)国家实行房屋拆迁许可制度。拆迁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拆除房屋。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人获准从事房屋拆迁活动的法律凭证,只能在一定期限内、一定范围内对指定项目有效。拆迁人必须在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拆迁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范围。拆除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得擅自延期。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及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告,说明理由,并征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4)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等事项,以及《房屋拆迁通知书》形式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
房屋拆迁管道部门和拆迁人要及时做好对被拆迁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拆迁公告一般张贴在拆迁区域内及周边较为醒目、易于阅读的地方。对于大规模拆迁,应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过发出房屋拆迁通知,让被拆迁人了解城市建设进程、拆迁相关法律政策、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积极争取被拆迁人的支持与配合,减少拆迁中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拆除工作。房屋拆迁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时间、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等需要被拆迁人了解的相关事项。此外,拆迁范围确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房地产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交换、财产分析、分割、赠与、出租、分配等手续。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迁入被拆迁区域居民的户籍、户口划分申请。因出生、士兵复退、结婚等确需入户、分居的,由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答复。(5)房屋拆迁公告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就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面积、补偿位置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等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拆迁人仅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但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拆迁人需要分别与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范畴,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赔偿方式,即货币赔偿或产权交换。(2)赔偿金额。(三)原房屋和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楼层、户型、结构、位置、建筑面积。(4)结算方式。
(5)搬迁过渡模式。(6)搬迁期和过渡期。(七)产权交易房屋交付的通知方式。(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9)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条件。(10)双方认可的其他条款。
此外,本协议还应附有持有产权证或经城市规划管理局批准进行产权交易的房屋平面图。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可以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所负责的房屋需要拆迁的,应当签订共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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