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6 18:36:02 376 人看过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撤回权了吗

《刑事诉讼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撤回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如果符合相关情形的话,是可以撤回犯罪嫌疑人书写的认罪认罚书。

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可以协商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从宽,也有权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当然,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一种补救措施,是为了纠正不当的认定,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因此,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实体上要严格把握,可以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撤销:

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5、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情形。在程序上,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需经检察长审批,并制作《撤销认罪认罚通知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以及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撤销认罪认罚后,经办检察官应该按规定继续完成审查起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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