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是村民选出的宗教场所里的管理人员,便在该场所里驱赶群众,和法定管理人员抢夺钱物,并导致对方后一人受伤。经卫辉市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不服,遂起诉至当地法院。日前,卫辉市法院审结了此起不服行政处罚案,并作出了维持公安局对苏某等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卫辉市城郊乡北关村北仓自然村有一个宝昙寺,作为一个宗教场所,宝昙寺于2006年3月28日在卫辉市民族宗教局进行了登记,并领取了宗教局为其颁发的登记证,法定负责人为丰某和李某。2007年9月7日下午3点左右,丰某和王某在寺里举行宗教活动时,苏某、和严某、段某三人进入活动场地驱赶信教群众,由此引发和宝昙寺工作人员王某的冲突,并因争夺该寺的椅子、钱箱等物,最终造成钱箱被毁,王某从台阶上摔下受轻微伤的后果。卫辉市公安局在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后,认定苏某等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遂根据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于2007年10月5日对三人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卫辉法院查明,苏某是经该村村民自行选举出来的宝昙寺管理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应经民主协商推选后,报登记机关备案,据此确定,该寺的法定负责人为丰某和李某;苏某只是村民自行选举出来的,并未到登记机关备案,不是该寺合法的管理人员。故其称自己是实施职务行为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尽管苏某等人主观上以为自己实施的是职务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的故意,但其实施的驱赶群众、损坏公物、致人轻伤的行为,客观上却构成了寻衅滋事的事实,主观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应承担的行政处罚的后果。卫辉市公安局对苏某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遂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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