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案件怎么处理流程
1.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2)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3)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4)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5)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2.立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3.侦查
(1)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2)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
(3)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4.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
(3)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4)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并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5.执行刑罚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二、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目前刑法中规定了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的四种情况,一般在公共场合随意拦截辱骂他人,对别人进行殴打,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无端起哄闹事,已经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这些行为都会按照寻衅滋事来处理,一般的寻衅滋事的量刑都是在五年以下的。
三、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寻衅滋事罪的客体为我国的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为行为人有着辱骂,挑衅,殴打他人,强拿硬要等扰乱公共社会秩序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主观要件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有着藐视公共秩序,进行破坏的主观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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