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替班遭遇事故能不能认定工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08:21:48 167 人看过

[案例]2006年9月,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工地,承包给公司员工廖管理。2006年11月2日上午10时,龚来到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工地,未经公司管理人员招用,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和29号桩机的承包人均不知情,更未同意过顶替原29号桩机工作人员孙上班。当申请人工作至12时30分,不慎脚被拉混泥土的拖拉机的料斗压伤。工程有限公司将其送医救治,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产生纠纷。为此,同年11月7日,龚申请工伤认定。

[问题]龚受伤能不能认定工伤?

[评析]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工伤认定”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或视同工伤……。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应是该单位的“职工”。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

本案中,龚没有提供与工程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因此,龚与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其次,职工申报工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才能认定为工伤:第一、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受伤职工遭受伤害的情况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三、受伤职工必须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或《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本案中,龚私自替班发生劳动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毫无疑问符合上述第二项要件。此外,也没有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

据此,龚遭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中,龚并没有与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是私自替班行为,并非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因此,龚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私自替班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关系的认定,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其他有关证据加以认定。私自替班受伤,如果不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就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虽不能认定为工伤,却依然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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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法律层面来讲,员工私自加班出现工伤事故主要是看加班的原因是不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如果员工“擅自”加班为了完成工作,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顶替他人上班受到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3-0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存在用工关系。在顶替他人上班的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提出反对意见,顶替上班的人所从事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对顶替上班者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并支付相应的报酬。虽然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顶替上班者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享受
    • 私自替班工伤属于工伤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2-01
      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劳动关系的认定,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应当通过其他有关证据加以认定。私自替班受伤,如果不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就不得认定为工伤。但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虽不能认定为工伤,却依然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