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刑事诉讼法中的刑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14:05:38 397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制定的用以规范司法机关诉讼行为的,并且有诉讼的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有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很多人理解的刑事诉讼法仅只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只是狭义的理解,对于刑事诉讼法的理解还有广义的理解,不仅有《刑事诉讼法》,还会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以及相关规则等有相关诉讼规定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是公检法三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了实行国家的一个刑罚权,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做一个解决,进而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很多人不知道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的区别,认为两者是差不多的,这个理解是错误的,刑法属于实体法,主要规定的是犯罪的犯罪与刑罚,但是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规定的是刑事活动的程序。刑事诉讼法需要以刑法为基,同时也有刑事诉讼法对于刑法的独特价值。通过刑事诉讼法可以比较明确的了解相关司法机关的职责以及工作程序,为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清提供了程序保障,同时较为明确的程序规定也能更有效的安排工作,提高案件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刑罚能够有更好地实施,惩罚犯罪并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公检法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需要严格遵循程序进行案件立案以及侦查,不得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同时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案件办理完毕,遵照程序将案件移送下一级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案件严格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并派出公诉人参与案件诉讼。人民法院依照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严格法庭秩序,根据《刑法》的定罪量刑依据做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直接目的应当是为了明确刑事程序,惩罚犯罪行为,保障没有罪名的人不被无端受到刑事处罚,最根本的目的还是希望通过程序性问题的具体规定,规范刑事机关以及公民行为,进而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平秩序,保障人权不被侵犯。

如何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的主体

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是一定诉讼职能的主要执行者,可以影响一定人的诉讼关系,对一不定式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能起决定性的影响或作用的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是诉讼主体。换句话说,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是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辩证统一过程。控诉职能,就是负有收集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揭发、指控被告人有罪,旨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机关或一定人的功能。辩护职能,就是被指控的人针对指控内容进行反驳和申辩的功能。审辩职能,就是国家审判机关用特定的方式审查、核实案件案件的事实,并依法用出裁判的功能。

我国刑事诉讼活动是,当犯罪事件发生后,首先由控诉职能的担负者进行诉讼活动。在揭露并指控被告人后,被指控者可以进行反驳和申辩,于是出现了辩护职能。在侦查和提起公诉阶段,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矛盾和斗争,规定和影响了诉讼的向前发展。公诉案件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经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后,审判职能就产生了。法庭审理把控诉、辩护和审判三种职能的诉讼活动交织在一起,在法庭审理中,担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一方面自己积极主动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另一方面组织并主持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发问、质证和辩论,让双方充分提供材料,发表意见。在这个基础上确认案件的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任何一个诉讼职能的执行,都由一定司法机关或当事人承担,并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任何一个诉讼参与者都是为实现一定诉讼职能,为一定诉讼职能服务的。因此,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首先是对一定诉讼职能的执行能起主导作用。这是刑事诉讼主体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就没有资格成为诉讼主体。

第二,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主要诉讼权利。凡参与诉讼活动和机关和个人都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关尽相应的义务。但是,由于它们在诉讼中地位不一样,法律赋予其享有的权利也不同。作为诉讼的主体,应享有主要权利。主要诉讼权利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具有影响一不定式人诉讼关系的权利。作为诉讼主体,根据执行某种诉讼职能的需要,依法台以指定或要求一定的人执行一定的职能,成为诉讼参与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更换(或者要求更换)、终止有关人员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

(二)对一定的诉讼程序的产生、发展和结局肯人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有: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各个程序不仅表明那个阶段的诉讼关系,而且标志着诉讼发展状况。各个程序的产生、发展的结局,都离不开一定的司法机关和一定的诉讼参与人活动的结果。

刑事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刑事诉讼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刑法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律考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除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外,还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和证人、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律考关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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