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股东在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偿还义务。
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公司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存在以下行为: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现法定情形,公司应当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有以下过错,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应否偿还
1、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应偿还。共同借款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收取借款或归还借款的行文均系对该笔借款的法律处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他们双方均有约束力。
2、两个自然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自己的签字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既然同意在借款人处签字,那么就是同意了为该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至于没有实际获得使用该笔借款,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交付给共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应视为对协议中约定借款的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共同借款人模式是否合法
针对一般情况下的共同借款人模式,我国民法典有明文法律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在借款合同中,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作为借款人签字,由此,银行与此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银行作为债权人,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债务人。因此,可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共同借款人模式是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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