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能提起诉讼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7:44:34 173 人看过

财产损害一般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性损失或者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和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永久灭失或者损害的,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何谓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为侵权法上的概念,依侵权法原理,精神损害赔偿乃为对侵权行为所造成之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之赔偿责任。由此,欲探究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之内涵,必须首先明确精神损害与损害赔偿之含义。

(一)精神损害

从构词法角度来看,精神损害为精神和损害构成的合成词。

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从哲学意义上说,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精神与物质相对应,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而法律上的精神活动与哲学上意义则有所区别,是指与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1]

损害,在我国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定义为:使事业、利益、健康、名誉等蒙受损失。[2]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则定义为: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可控诉的情况下,一个人所遭受的损害和伤害。[3]各国在法典中对损害的界定并不明确。如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民法典就未对损害下定义,而法国实务界基本上采从宽认定立场,将损害界定为一种利益损失,原则上任何利益丧失均属于损害,无论该利益是否具有财产上或经济上的价值。奥地利民法典(第1293条)则将损害宽泛地定义为:一个人在其财产、权利和人身上遭受的一切不利侵害,事实上与法国实务界采取的做法相同,而北欧国家一般在赔偿法中对损害进行类似界定。在英美法上,所谓损害始终是一个需要在个案中加以具体化的概念。如果能在一般意义上使用,也仅指那些不使人遭受它已经成为义务内容的不利后果。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损害的定义,但是民法学者们多年来为界定损害这一民事基础概念不断地探索。佟柔先生指出:侵权行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在不法行为人和遭受损害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对方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4]这里佟柔先生认为损害就是损失。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损害是行为人基于有过错的不法行为所致的不利后果。[5]在此情况下,损害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张新宝老师《中国侵权行为法》一书中认为,损害是侵权行为或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的不利益后果。[6]笔者认为,凡因自己行为以外的行为或事件发生,且已纳入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赔偿义务关系的损害,即为法律上的损害。

从逻辑上看,精神损害是损害的子概念,又称非财产损害,就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按《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它是目前,被认为是同身体损害一样可以起诉的一种损害。实际上,精神损害不仅仅是一种惊吓,而且是一种可辨认的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它不是由于身体撞击而引起的,而是其所见、所闻或其它经历过大脑而产生的。

(二)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与损害的含义不同。《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损害赔偿的定义为: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元照英美法词典》对于损害赔偿的定义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或权益受损而由前者向后者支付的用以作为赔偿或补偿的金钱。可见,损害赔偿是基于损害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为:一、有侵权行为;二存在精神损害之事实;三、侵权行为与精神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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