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18:01:25 300 人看过

从古到今剥夺人的生命权的方式是有多样的,不同时代不同背景下决定着这些死刑执行方式的因素都不全相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奉行刑罚重刑化崇尚威慑统治,这决定了死刑执行方式必然是残酷、野蛮的,以制造痛苦为目的,所以迎合它的便是炮烙、凌迟等如此酷刑。资本主义、社会主义时代,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刑罚轻刑化成为世界一个趋势,死刑在剥夺人的生命权时尽可能减少受刑人的痛苦,这些往往成为主导死刑执行方式变更的主要因素。特别是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时至今天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还保留死刑的国家都试图选择人道、文明、科学简便的执行方式。那么每个国家采用的死刑执行方式,归根到底这是由各国经济、政治、人文发展水平决定的,但当这些方面在一定范围发展时死刑执行方式具体应由以下诸因素决定:

(一)人道主义、人权观念因素。人道与人权这两个概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密不可分。它们能够一开始就成了近代文明强有力的推动者,它们也是各国废除死刑最重要的原因,也是废除死刑的思想基础。当年贝卡利亚首倡废除死刑是以死刑不人道性为最重要的理由的,他说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为人道打赢官司⁴。国际颇有名望的人权组织大赦国际,之所以一年又一年的作报告抨击保留死刑的国家,一年又一年地向联合国大会进谏,不懈地为废除死刑而努力,是因为它认为死刑侵犯了《世界人权公约》所确保的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人道主义和人权观念既能促成了世界将近一半的国家废除死刑,那么它们对作为死刑制度里一个方面的执行方式的影响程度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地成为影响保留死刑国家选择死刑执行方式的首当其冲的原因。从死刑执行方式的历史沿革来看,特别从近代资本主义时期起,随着人道主义、人权观念的传播和影响,死刑执行方式有了较大的变化,一些减少受刑人痛苦程度的方式出现。据90年代初的统计,以绞刑或绞刑与枪决统一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有78个,以枪决或枪决与绞刑择一的方式执行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多达86个,还有多个国家尝试注射刑(目前只有中国和美国正式采用),而以石刑、斩首行刑的国家只有阿拉伯、卡塔尔、也门等7个⁵。执行方式是最能体现刑罚惩罚性和人道性的,这种以尽可能减少受刑人痛苦的执行方式的发展趋势明显体现了行刑人道化。

(二)国民刑罚思想因素。国民刑罚思想是指国家民众对刑罚包括目的、价值、功能等在内的评价。而能影响一国死刑执行方式的国民刑罚思想须是在一个国家民众中占统治地位的多数人的刑罚思想,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的在传统中变化着的刑罚思想不可能全部设计刑罚价值、功能、目的等深层次方面,他们仅就这些方面的表现形式作出综合抽象的评价。国民刑罚思想是在历史运动中形成又不断地夹杂着传统与风俗更新。古代以血还血同态复仇时代,国民中占统治地位的刑罚思想是执行死刑的方式同态与其所犯的罪。如公元前18世纪的《汉漠拉比法典》规定,趁火盗窃财物的当场抛进火中烧死,伤害他人眼睛骨头的则分别施与伤害其眼,打断其骨的刑罚。后来,虽然同态复仇在历史中被舍弃,但占统治地位的民众刑罚思想还是认为执行死刑方式带来的痛苦程度应该相当于他们所犯下的罪,这种思想即使到了今天对少数人也有影响如他干了这么多的伤天害理的事,一枪毙了他算是便宜他了这些话边式这种思想的表现。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刑罚思想是执行死刑已是对死刑犯最大惩罚,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已达到惩罚犯罪,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实现了惩治犯罪人,威慑潜在犯罪人,教育普通公民的效果,因此在执行死刑时不应额外增加死刑犯的痛苦。如上所说,国民刑罚思想在影响死刑执行方式的选择上时有一定分量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巩固统治地位,有刑罚立法权者在选择死刑执行方式时不可能逆众人之意一意孤行。

(三)科技水平因素。有权者确定执行死刑时要尊重人权,实行人道主义,行刑时尽可能减少死刑犯痛苦时,就必须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发明研制出无痛苦或减少痛苦的执行方式。从执行方式的历史来看,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执行死刑时用的都是刀、绳子、火等简单工具且方法都是简单的。到了资本主义时代,那时人发明了枪,使枪毙成为执行方式就成为了可能,科技对执行方式的影响不仅在于执行工具变化上,也体现在执行技术上,像电刑、瓦斯刑、注射刑等都要求较高的技术水平。

(四)执行方式的成本因素。这是个在选择执行方式时也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斩杀方式执行成本就低,用瓦斯刑、注射刑、电刑等需要的成本就高,一旦死刑犯的人数多的话,成本是可观的数目。但有人认为,随着死刑存在的空间越来越少,限制死刑的政策、法规越来越多,成本问题不需考虑。但笔者认为,用纳税人的钱去执行死刑,揉进经济因素是必要的。

(五)尸体利用因素。尸体在医学研究和器官移植方面有着极大的用途,特别是死刑犯的死亡时间确定,一般无严重疾病比起自然死亡的尸体和非正常死亡的尸体价值更大。一些学者提出为了整个社会和人类的利益,应当允许一定条件下利用死刑犯的尸体。笔者也认为在社会利益与死刑犯个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后,加紧立法,为利用尸体造福全人类提供法律依据是切实可行和必要的。在利用死刑犯的尸体成为可能时,死刑的执行方式必须把利用尸体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如电刑,由于电流过高,许多器官都毁损了,不利于利用尸体,这是电刑的一个缺陷。

以上五种因素是笔者认为确定死刑执行方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目前,世界上采用的方式有枪决、绞刑、斩刑、电刑、毒刑五种。其中枪决和绞刑是最流行的。这五种方式各有优劣:

枪决:致死速度快,只要求执行人枪法准,执行部位集中头部或心脏,死刑犯被枪毙后,状况很惨且重要器官可能损坏。

绞刑:致死时间较长些,但可保存尸体,尸体医用价值高,执行成本低。

斩刑:致死速度快,但行刑残酷,死刑犯痛苦不堪,除了几个国家,其他国家都不使用。

电刑:由于强电压冲击死刑犯,尸体往往烧坏,使之极其痛苦,成本和技术要求高,不过致死时间短。

毒刑:毒刑分为瓦斯刑、毒气刑、注射刑三种。三种共同特点是死刑犯死亡较快,痛苦少。而瓦斯刑、毒气刑技术难度要较注射刑高,成本也较高,就三者而言注射刑被称为世界上致死最人道的方式。

笔者认为,人道主义、人权观念是选择执行方式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本着以死刑犯痛苦最少为优先考虑条件,在未有更科学文明方式出来之前,采用注射刑是较合适的。而对于中国来说,注射刑也是最合适的,中国人受传统儒家的仁慈思想影响较深,支持行刑不增加死刑犯痛苦的人是大多数的,再加上中国医学研究和技术水平已经日益提高,研究毒液和尸体利用方面有一定优势,在废除死刑前,我国采用注射死刑是必要和非常有意义的。实践也初步证明中国使用注射死刑不仅受到了国内各界和死刑犯家属的认同,还受到了国际社会一致好评,它的实施不仅推动了中国人道主义人权、人权事业的发展,也为将来废除死刑奠定了更坚实的基础。

一、在刑法里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什么意思啊

我国刑法规定,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4点原因: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可能因为假释而不被关押。如果不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些罪犯被赦免或被假释后就仍享有政治权利,就有可能利用政治权利对国家和社会进行危害;

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

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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