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06:30:31 339 人看过

昨天下午,安徽省黄山市首例因见义勇为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案一审审结,法院判决见义勇为中的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

英雄家属起诉,究竟是降低了见义勇为的社会水准,还是对传统道德的一种挑战?这起案件在当地引发极大反响。

2005年10月22日下午,歙县某旅社吴老板请民工吴某深入到8米深的水井里清理垃圾,民工吴某因缺氧被困落入水里。正在自家店铺忙活的焦金涛闻声迅速冲到现场,毫不犹豫地往腰上系了根尼龙绳就下井救人。起身的刹那因绳索断开而溺水,后由公安消防人员把两人救起,送入县人民医院抢救。被救民工吴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后,身体迅速得到恢复,并已康复出院。而救人的焦金涛由于溺水时间过长和缺氧,再也没有醒来。

由于我国对如何奖励、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法规尚未制定,使得见义勇为者家属的一些事情不能够得到圆满解决,进而影响了其家属的正常生活。英雄的家属不得已选择通过诉讼解决家庭的实际问题。2006年5月16日,焦父、焦母、焦妻、焦女4原告向法院提起无因管理之诉,将旅社吴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焦金涛的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以及子女抚养费。

焦金涛家属说,焦金涛住院后花费了11万余元,自家支出了1万多元的费用,这对他们这样的家庭而言是非常巨大的开支。焦金涛的父母赡养问题,以及其女儿的成长与教育等问题,随着焦金涛的去世都很难从根本上予以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焦金涛为抢救民工吴某而死亡,其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承揽人方某是案件的受益人之一,应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同时,民工吴某虽然是焦抢救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但其作为帮工,是在工作时发生危险,依法应由被帮工人承担,故旅社吴老板也是本案的受益人之一,应对原告方承担相应的补偿义务。民工吴某无须再承担补偿义务。法院据此判决,旅社吴老板与承揽人方某分别补偿4原告焦金涛之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中的20%即36719.62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见义勇为家属享有取得必要费用、既得利益的赔偿权利,属于私权范围内的法律关系,它体现民事财产关系的私利性和公平性,有别于公益性的奖励金。因此英雄家属仍然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补偿。

安徽省警官学院一位教授说,正确对待见义勇为,需要人们从道德和法律的不同层面共同关注并予以解决。尽可能地使见义勇为者的生活恢复到原状,是一种反救助,在行为人和受益者之间实现利益的平衡。

社会工作者程希说,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者,同样见义勇为者也需要社会的呵护。通过见义勇为义举获得的利益受到不必要的苛责,是对见义勇为最深切的误解。君子喻于利显然比君子只喻于义更为真实,也更具活力。救人英雄逝去,其家属还要生存。对这些,不能用高大全的标准去对待,不能求全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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