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房产受赠方是否有权请求履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5 02:57:33 356 人看过

在夫妻之间涉及房地产产权的赠与行为中,赠与方有义务履行其承诺,这一点毋庸置疑。

然而,满足条件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已签订并进行了房屋赠与合同的公证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此类经公证确认的赠与合同已经具有无法被撤销的性质,因此如果捐赠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此项赠与义务的话,那么接受方有权据此要求对方兑现合同条款

反之,若该份赠与合同未经公证程序的认可,那么接受方就无法依据同样的理由寻求执行权利,原因就在于在此种情形之下,捐赠人完全具备单方面撤销赠与的权力。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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