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该案在兰州中院公开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12月9日上午,兰州中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该案未当庭宣判。
原告我们不在家他们拆了我的房子原告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2010年9月,安宁区培黎广场旧城改造,政府公布了拆迁公告,以及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原告当时居住地为安宁区邱家湾70号3室,建筑面积24.47平方米(自建房15平方米)在公告的拆迁范围之内。对于政府公告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吴某有异议,他认为政府在具体对待征收住户时,没有做到公平对待,吴某不同意拆迁,于是双方未就房屋拆迁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征地拆迁工作如期进行,2011年5月30日,吴某带着家人外出看病,可回家时,竟然发现房子已经被夷为平地。屋内的家具、衣物、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品不知所踪。但最让吴某家人心痛的是,包括父母的结婚照、父亲的遗像和骨灰罐等物件当时就在屋内,而这些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失。2014年11月,吴某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两份诉状,将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和安宁区培黎街道办事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的拆迁行为违法,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因拆迁行为造成的房屋损失30.6万元、财产损失669599.99元。
被告拆迁行为确有发生但并不违法在庭审中,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安宁区培黎街道办事处诉讼代理人承认拆迁行为的发生,却不认为拆迁行为违法。政府答辩状称:2010年根据安宁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决定对培黎街道邱家湾旧城区域进行改造,同时对该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拆迁征收,2010年9月2日,区政府将制定的《培黎旧城改造项目安置小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社会发布。2011年1月28日,依法向社会发布了《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该公告和拆迁安置方案均确定了拆迁征收范围,同时明确说明此次房屋征收由安宁区培黎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且告知被征收人如对该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安宁区政府的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培黎街道办事处都认为,原告的指控缺乏证据,没有法律依据。且拆迁行为发生在2011年,而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时间是2014年,原告未在规定诉讼时效内向有关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已经明显超过了诉讼时效,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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