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有什么侵权责任能力
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是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一部分,对自然人侵权责任能力的研究是建立在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研究之上的。只有了解了民事责任能力才能正确认识侵权责任能力。
目前学说理论上对于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涵义之界定,大概可以分为下述五类:
第一,民事行为能力包容说(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这种学说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不仅包括自然人为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包括自然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对其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被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包容,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方面。此种观点为国内众多著述所采用,以致被认为是“通说”。依广义民事行为能力说,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的状况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及其判定标准是一一对应的。其将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合一,且要求责任能力也须是独立承担不法行为之责任的能力,更将导致民事责任具体承担上的混乱。因为依其理论逻辑:无行为能力自无承担责任的能力,无责任能力即不能充当责任人。据此推论:当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引发诉讼时,侵害人本人不应作为被告(哪怕是形式上的被告),即便其有足够的财产,也无须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而概应由其监护人作为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诉讼法上的规定是相悖的,而且对于监护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第二,侵权行为能力说。侵权行为能力,亦称责任能力,是负担侵权行为之责任之能力。这种观点认为侵权行为能力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或者认为其仍属广义民事行为能力之一面,但均承认侵权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与狭义民事行为能力有所差异。侵权行为能力说,将民事责任能力限定于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责任能力范围之界定上失之狭窄,没有看到民事责任能力还包括违约责任能力和其他责任能力。
第三,意思能力说。这种观点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其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且预见其违法行为结果的心理能力,亦即关于违法行为的意思能力。对于民事责任能力与其它民事能力的关系问题,这种观点认为,民事责任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和意思能力为前提;无民事权利能力,固然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而无意思能力也同样谈不到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有共生关系,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同时也有民事责任能力,但责任能力的区分情况,与行为能力不尽相同。意思能力说之定义方式,其缺陷主要在于将责任能力等同于意思能力,从而混淆了两种不同的能力。意思能力为人的自然能力,而责任能力则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之一种法定能力,将两者等同,则掩盖了两种能力存在根据之差异。
第四,识别能力说。这是传统民法理论及民事立法所采行的通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足以辨识自己的行为结果的精神能力”,或者说是“行为人足以负担侵权行为法上之赔偿义务之识别能力”。这里的“识别能力”,处于判断层次上,在程度要求上明显低于作为推理层次的“意思能力”。还有学者以识别能力说为基础,将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定义为:自然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并认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虽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然而对意思能力的要求要低于民事行为能力(有识别能力即可),因此,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肯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一定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将识别能力作为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之一般标准,必然使责任能力的认定建立在逐人逐事地进行个案审查的基础之上,在法技术上是否妥当、可行,值得商榷;以及如何对界定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其判断标准是有关联但又不相同的两个问题,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不宜直接以其判断标准来定义,也不必在责任能力的定义中表明其判断标准如何(如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概念中一般并不表明其判断标准一样)。
第五,独立责任资格说。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对于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认为以意思能力为根据逐一进行个案审查,失之烦琐,难以操行,故而以民事行为能力之有无作为判断民事责任能力的根据,更具优点。民事行为能力状况只应是判断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因此,民事责任能力的状况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也难以一一对应;
综合以上各种学说,我认为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事能力;都是法定的民事能力。民事权力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三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决定着主体人格的程度,不能相互替代或者包容。民事权利能力决定主体人格的范围大小,行为能力决定主体人格的自由度,责任能力则决定着主体人格的完整性。权利能力是主体人格具体特性的积极一面,刻画了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合乎法的意志、受法的意志肯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能力,是主体人格的正面设计,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是主体为了实现正态的权利能够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旨在满足民事主体对权利的享受和对义务的承担;而责任能力则是主体人格具体特性的消极一面,为主体人格的反面设计,描画了民事主体因为参与了违背法律意志并受到法律否定的事实关系应该承担责任的资格。
-
无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法律责任
410人看过
-
评估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步骤是什么?
307人看过
-
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规定是如何的?
119人看过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如何以及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有什么特征
354人看过
-
自然人與法人的民事責任能力區別
227人看过
-
公司能侵犯自然人隐私权吗
400人看过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其外延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自然人与公民不同,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 更多>
-
自然死亡属于侵权责任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08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当事人自然死亡的,不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2、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编调整的范围是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
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何区别, 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有何区别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1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
侵权责任人身共同侵权责任的法律效力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9根据法律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认对受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从受害人的角度来看他即可以将全部加害人作为被告,请求他们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他也可以将加害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作为被告,请求他(或他们)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从加害人的角度看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共同加害人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加害人的任何一个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对全部损害承担了责任之后
-
自然死亡是否适用侵权责任论文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4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当事人自然死亡的,不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2、民法典规定,侵权责任编调整的范围是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
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赔偿责任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2限制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