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商标权属于一种拥有绝对权利性质的权利,然而,对于他人在遵循特定规范且不会引发混淆和联想情况下的正常使用,理应尽可能不予禁止。
同时,商标权的实施亦不能够被滥用,用于施行限制市场竞争的策略。
商标权得以实现的途径主要可以划分为两大种类:
原始取得以及继受取得。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又被称作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意味着商标权自创建之日起便存在,其诞生并非源自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同样也不以他人的意志为依归。
反观商标权的继受取得,又可称之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它是建立在他人既有的商标权及其意志的基础之上所获得的商标权。
而商标权所包涵的权益有七大项,简述如下:
1、使用权:
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其所有者享有在其申请注册商品和服务范围内采用该标记的权力;
在相关商业活动中,同样允许使用该商标。
2、许可使用权:
商标所有者依据法律规定,可通过签署商标使用权许可契约的方式,授权他人在指定领域内使用其注册商标。
3、垄断权:
对于成功注册的商标,其所有者具有专属性且排他性的垄断权利,任何未经许可的第三方都不得在同一类或者相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私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近似或相同的商标。
4、禁止权:
在发现他人在同一类或者相似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甚至高度近似)时,高标注册人有权立即加以阻止。
5、投资权:
商标所有者具备按照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权力。
6、移转权:
商标所有者有权依法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地移交给他人。
7、继承权:
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一部分,在符合财产继承顺序的前提下,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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