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工不同酬的解决方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17:45:21 204 人看过

同工同酬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如不实行同工同筹,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遇到同工不同酬的状况时,劳动者可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的结果不服,劳动者可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万名环卫工同工不同酬歧视背后是体制之痛

8月2日,下午3时,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一位清洁工指着一辆运垃圾车边穿同样橙色衣服的两个同事说:左边的是临时工,右边的是正式工,他们每天干一样的活,可临时工每月拿400多元,正式工每月拿1000多元。

这样的身份歧视,老工人童康健已经经历了24年。

武汉近万环卫工遭遇身份歧视

从1981年进单位到现在,我干了24年清洁工,可还是个临时工。54岁的老工人童康健,是武汉市江岸区城市管理局一元环卫所的一名清洁工,是所里屈指可数的老资格。

名分上的差异在工资待遇上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出来。工资加上各项福利津贴,满打满算520。童师傅介绍说,可是正式工就不一样了,每月有1200元~1500元。2003年的年终福利,正式工拿700元,临时工只有三四百元,分米分油,临时工是正式工的一半,就连加班工资临时工也只能拿到正式工的一半。

而在一元环卫所的临时工中,童师傅是收入最高的,有的临时工只有300多元。而根据武汉市出台的《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为400元。

车站路环卫所两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临时工告诉记者,她们也干了一二十年了,至今每月工资390元。他们没签过任何合同,几乎不敢想退休金,更别提给上社会保险了。

据了解,一元环卫所现有160多名职工,按照有无事业编制分为正式工和临时工两种身份,临时工约有一半。整个武汉市环卫工人的人员编制多年未变,1.5万多名环卫工人中,临时工近9000人。

而根据国务院1989年第41号令: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下,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事实上环卫所90%以上的农民工均连续干了数年。

一张废报纸引起诉讼

来自湖北省黄梅县的涂中秋也是一元环卫所的临时工,1990年就进单位,至今有10多年。1995年,涂中秋曾和一元所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合同上并未标明期限,并且后来单位也一直没有组织续签。和许多临时工一样,涂中秋也对自己的身份和待遇心存疑惑。

2003年元月,涂中秋在清运垃圾时捡到一份废报纸,看到了一篇名为《国务院为民工撑保护伞》,几天后又看到《打工仔与老板对簿公堂》的文章,反映个体老板没给工人办社会保险输了官司。

拿着报纸找领导,领导很不以为然。于是,15个临时工联名向江岸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但得到的答复是:环卫所是事业单位,不归他们管。

另一名临时工李少平的弟弟李宜才,认为环卫所的做法是违法的,自告奋勇义务当大家的代理人。这些临时工中签了合同的涂中秋等5人委托李宜才申请仲裁。在申请书中,他们认为:环卫所不给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跟正式工差别待遇等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条款,要求同环卫所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作以来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

2003年3月,江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定环卫所支付5位工人2003年春节加班工资(3天),补办五人2002年5月至2003年2月的养老保险。2003年之前十几年的加班工资,仲裁委以超过时效驳回;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法》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了5位申诉人对环卫所支付补偿金的请求。

工人们对此不服,从《劳动法》中找到依据:因用人单位原因,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支付劳动报酬。他们转而向法院起诉。

然而,经过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的初审和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大同小异。支付长期以来的加班工资同样没有被支持,其理由是不能提供多年间加班的证据。至于补足同工不同酬的差额,法院认为既超过时效,又没有证据证实,也不支持。

维权失败后的疑问

面对法院判决,原告当事人感到很失望。代理人李宜才则认为,法院部分判决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他认为,劳动时效的起算点应是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2003年元月,而不是侵权时,所以没过时效。至于证据,他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劳动者的工资、加班时间这些证据应该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对法院认定原告主动中断就业不能获取经济补偿金,李宜才说:法律条文中的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合同,是指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先决条件是劳资双方没有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没有违法过错为前提。而本案中环卫所明显违背《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条款。

终审判决后,李宜才曾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但都没有结果。事实上,环卫所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继续。李宜才说。

而涂中秋等5位上诉临时工从2003年3月起已经离开环卫所,另谋生路。

歧视背后的体制之痛

武汉市江岸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两年多来,他们已发生农民工用工争议、诉讼10起,其中经一裁两审就有4起,局里为此出庭应诉20多次。类似的劳动争议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他解释,环卫工中的同工不同酬问题确实存在,现象背后是体制之痛。

首先是由于事业单位体制上的原因,各环卫所职工工资的确定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所谓的固定工,这类人员是经过人事局办理事业单位用工手续的,工资都是经过人事局审核的,实行的是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受国家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指导。

另外,由于工作量大和经费不足,各所还使用许多所谓的临时工,其中农民工占多数。由于事业单位用人编制限制,这部分人不能办理事业单位正式用工手续,他们的工资由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指导,视各所经济状况,由双方协商而定,所谓的同工不同酬的情况也由此而来。这种情况在全市范围普遍存在,也不可避免。

其中最现实的是,环卫经费严重不足。他给记者算了笔经济账:目前,江岸区环卫事业经费仍然是1997年核定的基数,而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环卫作业道路面积已由1997年的263万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503万平方米,按每人平均清扫4000平方米计算,就需要增加600名清洁工人。与此同时,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延长,这至少又需要增加360名清洁工人。另外,按节假日换休系数核算,需增加326名清洁工人。以上3项共需增加清洁工人1286名,按2003年事业单位临时工平均工资7200元核算,每年需要增加经费926万元。

财政缺口大,居民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也十分困难。这笔每户居民每月仅5元的卫生费靠环卫所职工一家一户地上门征收,收费率50%左右。而且环卫职工因收费而遭骂挨打的情况屡屡发生,更加剧了环卫所的经济困难。

该负责人说,由于经费严重不足,环卫所职工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很难提高,职工加班工资得不到保障,各环卫所对此也深感无能为力。

环卫所也想给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但由于经费问题和进社保的门槛过高,使农民工都进社保难度很大。

以一元环卫所涂中秋、李少平等5人劳动争议案为例,经市中院终审判决,要求一元环卫所为5人补交1998年以来的社保资金。为此我们按照社保部门政策进行了测算,以李少平为例,如果判决支付到位,共需缴费3.5万元(其中补缴费1.2万元,滞纳金2.3万元),5人共需17万多元。而这5人所在的一元环卫所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仅13万元,根本没有执行能力。

这是5个人的小账,再看江岸区城管局全局的大账:局里现有1300多名农民工,从现在开始进社保,每人每月单位应付128.92元,一年1547.04元,全局每年共需200多万元,这样一大笔经费是环卫所无力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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