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赔偿不到位,法律不得强行拆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5:43:40 144 人看过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他们明确要求,坚决制止滥占滥占耕地行为,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利益。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与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纠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有关征地拆迁的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是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规范有序地进行。征地前,要及时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解决,不得强行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规定颁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颁布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但标准偏低的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尽快调整完善。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款按时足额支付,防止因征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而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搬迁前必须进行安置,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住房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重大工程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补偿标准。三是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依法拆除城市房屋,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拆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选择产权交换和货币补偿的意愿。项目获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搬迁群众的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项目,不得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违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应急预案未制定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四是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落实安保政策改革,对查处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限期整改。对采取断水、停电、交通中断等野蛮手段强行搬迁,以及采取“串拆”、“突击拆迁”等非法强拆行为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暴力拆迁、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强办案力度,尽快查明事实,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的征地拆迁、大规模群众上访、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恶性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党政领导的责任。五是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审批程序、政策公开、补偿安置等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合作机制,抓紧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及时解决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激化。要完善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调查调解机制,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地镇压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问题多的地方接访,积极听取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级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的重要作用。六是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控制,防止和纠正大规模拆迁和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负总责,应当明确政府责任人的责任。发生群体性事件,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到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配合,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在经济形势下,拆迁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对于人民来说,也要保证合法的经济利益才能稳定发展。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我们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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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6日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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