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赠与爱人的房产,需要如何缴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
因为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注: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关于婚前赠与爱人的房产,还不需要交哪些税?
一、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营改增后的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四、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育,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但需要缴纳的税是什么税?
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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