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相关法律在规定承运人在涉外运输合同中的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承运人在涉外运输合同中的免责。根据《海牙规则》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外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可以免除因下列17种情形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责任期间,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其他受雇人在船上航行或者管理船舶过失;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自然灾害、保险或事故;
战争或武装冲突;
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拘留;
罢工、停工或劳动限制;海上救助或者试图挽救生命、财产;
托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的行为;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缺少或者标志不清;
经仔细处理后发现的船舶的潜在缺陷;
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
承运人依照上述规定免除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第二条规定的理由除外。因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根据涉外运输合同雇用的其他人员在船舶航行或者管理中的行为、疏忽或者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引航过失”,是指船舶起航后,船长、船员在引航过程中所作的判断或者操纵的错误。因着陆、搁浅、碰撞等事故造成船上货物损坏的,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船舶管理疏忽”是指船长和船员在船舶管理中缺乏应有的注意,如任由污水管堵塞、及时关闭进水阀、泵使用不当等,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区分管理船舶的过失和照管货物的过失。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承运人对船长、船员管理船舶的过失可以免除责任,但对因船长、船员看管货物的过失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责任。
开火。火灾免责的条件之一是火灾不能由承运人的实际过错或者私人合谋造成。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承运人本人,不包括其雇员和代理人。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是指承运人在消防器材配置、消防程序制定、船员消防训练等方面的过失。实际上,承运人的私人合谋是指承运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特别是为了保险利益,故意指示船长和船员放火焚烧船舶。
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灾害和事故。狭义的海难,是指船舶在航行、靠泊过程中发生碰撞、搁浅等事故,或者因大雾、强风、巨浪等恶劣天气造成的事故,但不包括地面也可能发生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如搁浅、碰撞、礁石等人为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属于海上灾害。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人类无法克服和预防的灾害。这种损失可能是自然因素造成的。战争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战争的概念不一定是已宣布或承认的战争。任何类似战争的行为,如断交的敌对行为和内战造成的货物损失,都可以列入本条。由于战争的结果,船舶所有人对在港口或航程中由于炮弹、水雷、鱼雷、导弹甚至武装部队的攻击而对货物造成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公敌行为。除战争外,船舶遭受的武装抢劫或其他行为称为公敌行为。公敌行为的特点是,暴力行为并非来自与船籍国交战的国家。也许拥有这艘船的国家卷入了战争,甚至根本没有战争。公敌行为是一种发生在和平环境中的暴力行为,通常被称为海盗行为。逮捕或控制君主、统治者或人民,或依法扣押他们。这主要是指政府对船舶航行的强制干预,如政府禁止或限制货物的出口或卸货、检疫规定、禁运、违禁货物的收缴等,“依法扣押”是指法院在诉讼中应原告的请求扣押货物。因上述情形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
检疫限制。对进港船舶、货物、船上人员和港区有关部门进行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有时,检疫的结果促使当局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货物造成损害,这就是检疫限制。熏蒸是常用的方法。熏蒸可能会直接损坏货物,熏蒸所需的时间可能会延误船舶的卸货,从而可能造成货物因延误而损坏。托运人或托运人或其他代理人或代表的作为或不作为。货物灭失的原因是托运人或者货主的不当行为造成的,无论是否应当造成,都属于货主的过错,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例如,托运人提供的货物的标志、数量、重量有误,或者错报货物的性质、价值,或者将危险货物的性质告知承运人,造成货物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地或大罢工、工厂关闭、停工或任何原因造成的强制停工。根据本条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因罢工造成的迟延装卸或者货物灭失的责任。本法所称工厂关闭,是指劳动争议,不包括用人单位为自己的利益而解除工厂的劳动关系。暴乱和骚乱。
在海上拯救或试图拯救生命或财产。船舶在航行中遇到遇险船舶或者收到遇险船舶的遇险信号的,按照国际惯例,有义务驶往事故现场,抢救遇险船舶的生命财产。因救助遇险船舶造成船舶货物损坏的,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有时,为了在海上挽救生命或财产,承运人可能需要偏离原来的航线。根据海牙规则,这是一个适当的偏差。因此造成船舶货物损坏的,承运人可以不负责任。但救助行动完成后,船舶必须及时返回原航线,否则将构成不当偏离,一切后果由承运人承担。
由于货物的隐藏缺陷、性质或潜在缺陷造成的体积或重量损失或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坏。这个包裹不结实。不固定包装实际上是托运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具体表现。通常意味着没有内包装或内外包装不适合正常运输。因包装缺陷造成的货物损坏,承运人不负责任。标志不清楚或不合适。
充分利用找不到的潜在缺陷。本条所指的是船舶的潜在缺陷。承运人证明造成船舶不适航的缺陷是勤勉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的,可以免除责任。潜在缺陷一般是指合格的专业人员未能注意到的缺陷。如果通过一般合理的方法可以发现缺陷,则不能将其视为潜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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