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在京召开的一个研讨会上,多位法律专家和保险专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提出尖锐批评。
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其中规定要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并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5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全文,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专家们认为,目前的草案还无法令人满意,因为草案没有平衡好司机、受害人和保险公司等相关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邹海林说,草案还是在现行《保险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围内“兜圈子”“没有新意”,许多关键问题的表述“模棱两可”。
无过错机动车到底该不该赔偿,一度引起社会各界广泛激烈的争议,仍是此次讨论的焦点。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司机无责任时,人身损害要依法赔偿,保险公司要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不可行。目前交通事故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2004年5月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标准较以前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非死亡残疾事故的新赔偿标准提高幅度超过50%,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提高幅度超过100%。
立法者把保险公司放在了赔付的第一线。我国最大的车辆保险商——人保财险公司副总裁贾海茂表示,如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将造成保险费率水平的大幅提升。据人保财险初步测算,实行无过错制将使投保人在现行缴费水平基础上,增加费用1.5倍到2倍。他认为,如此高昂的费率水平很可能超过社会的承担能力,严重打击机动车所有人的投保积极性。
贾海茂举例认为,即便从国外经验看,对交通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普遍现象。在美国50个州中目前仅有13个州采用无过错责任制;澳大利亚的6个州中只有两个州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而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等国均采用“以责论处”的方法。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祁祥对贾海茂的观点表示赞同。她解释说,美国一些州推行无责赔付的目的是减少诉讼成本,而中国是否要推行无责赔付应该考虑中国的具体国情。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主任王卫国认为,现在“碰瓷”现象的出现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经在社会上引起了人们的误解,但草案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他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交通事故的处理以过错推定。
救助基金是引起专家们关注的另一个热点。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及其他资金。
“救助基金是条例的亮点,但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布的基金来源还远远不够”,王卫国说。按强制保险的保费比例提取资金,提多了保险公司受不了,提少了资金量又不够;罚款和追偿的资金都具有不确定性。他认为,应该寻求其他稳定的来源。
此外,《草案》第十二条规定,“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全部或者部分保险费”。贾海茂说,可能诱发投保人为应付车辆审验只交付部分保费而恶意拖欠保费,而依照草案保险公司却不能拒绝或拖延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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