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建委(城建局)、有关单位:
为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加快我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步伐,激励施工企业完善内部的管理机制,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建设部、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现随文颁发,望遵照执行。
附: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伤亡事故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施工企业强化管理机制,遏制生产过程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部、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勘察钻探、装修装饰、管线敷设等施工作业和构配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伤亡事故是指作业人员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序分为重伤、死亡。按建设部第三号令重大事故分为:一、二、三、四个等级。
第四条对因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违章指挥造成伤亡事故的企业,除按规定追究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外,并给予以下处罚:
(一)一次事故发生重伤1~2人,施工现场停产整顿3~5天,并将整改结果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许可后方可复工。
(二)发生一次四级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场,停产整顿七天,并在三个月内停止该企业承接新任务。
(三)发生一次三级重大伤亡事故的,施工现场停产整顿直至事故调查小组同意复工。取消事故企业六个月承领任务的资格,并降低该企业资质一年;对外省来琼企业情节严重的,给予清退处理。
第五条对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的重大事故企业,按建设部3号令规定,由省建设厅组织查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及我省有关规定按时报告,事故发生后超过24小时报告的视为拖延报告,对拖延报告者按相应的处罚期延长1至2个月。
第七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不报告的,(含受举报后才报告者)一律取消该企业承领任务资格半年,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直至注销施工资质。
第八条一年内发生两起四级重大事故的,参照第四条第(三)款予以处罚。
第九条对按部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检查不合格的工地,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停止该企业承领任务2个月。处罚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除通报批评外,同时停止承接任务半年。
第十条在施工现场,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该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失控,应立即局部或全部停工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下令停工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停止该企业承接新工程1~2个月的处罚。
(一)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分项(部)工程无安全技术交底,盲目施工的;
(二)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殊工种作业的;
(三)招雇的民工上岗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四)施工现场不挂安全标志和安全操作牌,生产岗位无安全责任制,无消防器材和措施;
(五)施工现场办公地点,宿舍卫生差劣,食堂饮食卫生管理不善或引起食物中毒的;
(六)外防护脚手架低于施工作业面1.2M以上的;
(七)外脚手架的施工层脚手板未满铺,踢脚板缺封,没挂设水平安全网的;
(八)临边和各预留洞口未做可靠防护的;
(九)井字架吊盘缺停层,防冲顶装置,进料口、层间出料口无安全防护装置的;
(十)井字架体高度超出周围避雷物的屏蔽范围未安置避雷装置的;
(十一)井字架缆风绳使用钢筋代替的;
(十二)按规范要求对高压线无防护或防护不严密的;
(十三)使用潜水泵和手持式电动工具没有设置可靠的单独漏电保护器的;
(十四)施工现场电缆、电线架设不符合要求,开关无箱、无锁,无专人管理。动力电源中性线未作接地或接零保护的;
(十五)各种施工设施和用电设备不进行定期检查验收签证的;
(十六)人工挖孔桩施工无专项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的;
(十七)塔吊设备的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防脱装置失灵,塔吊架设无验收及荷载试验记录的。
第十一条本办法处罚的执行机构为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代管机构,处罚决定应同时抄报省建设厅监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对处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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