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失去法律依据,被确认为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的行为;
2、性质: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3、获得不当得利不是因为受益人针对受害人的违法行为;而是因为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因此,受益人与受害人形成债务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1、侵犯的对象有重合之处。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这里的公司、企业不受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的财物,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关于贪污罪的对象,无疑是公共财物。但刑法第271条第二款、刑法第183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的,显然其贪污的财物也包括非公共财物。
2、行为特征有相同之处。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二)不同之处:
1、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财物,而贪污罪的对象不仅是本单位财物,公务活动的礼物未按规定上交等。
2、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3、贪污罪较职务侵占罪处罚要重得多。
总之,实际上就在于主体的不同。
职务侵占罪其实与侵占罪有很多共通的地方,但从犯罪主体来看,其实职务侵占罪就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了,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来看,只有一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有可能构成此罪的犯罪主体。另外在数额标准上面,按照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也是作出了调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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