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一种新型质押方式,在拓宽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开辟了途径。但由于其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如何防范此类贷款风险需引起银行警惕。
(一)应收账款合同效力与解除引发风险。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基础合同本身存在交易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交易合同效力被认定无效,所设立的质押也必然无效。因此,无效的基础合同必会导致应收账款质押权无法实现。对于合同债权质押后当事人能否解除合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如存在法定或约定条件,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合同,即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就解除。一旦质押权人主张限制出质人或债务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二)因出质人违规操作引发风险。应收账款债权存在虚假的风险包括:出质人欺诈,即以根本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出质;转移账款,即出质人收取了付款人所欠的款项,但没有向融资银行还款而是挪作他用;应收账款清偿后,但出质人未入账仍出质。尽管《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了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因此,一旦出质人将已出质的应收账款再次转让,必然会影响质权人的质权实现。
(三)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引发风险。应收账款能否被质权人顺利受偿,在很大程度上与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有关。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还款意愿差等原因不能偿付所欠款项,导致出质人无法收回应收账款,就会使质押权人的质权无法实现。尤其是对于尚未发生的未来债权质押,这类质押贷款大多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质押的是预期收益,如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收费权质押,建设中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和竣工使用后的车流量等都能影响其预期收益的实现。
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的债权,是建立在其已充分履行自身合同义务基础上的。根据基础合同,出质人应首先履行发送货物、提供服务或资产的义务,在出质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依据《民法典》具有抗辩权。即使出质人已发送有关货物,应收账款债务人也可在合理期限内对出质人交付的有关货物进行检查,在检验合格后再进行付款。如果出质人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应收账款债务人有权提出抗辩,并拒付货款。因此,贷款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只在出质人已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方可得以确定。一旦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债务存在抗辩事由,在债务人合法行使其抗辩权时,质权人不能限制债务人行使抗辩权,这必然影响质权人的质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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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应该怎样样质押山东在线咨询 2023-07-05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应收账款质押,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应收账款质押以在法定机构办理登记为生效要件,否则,即使当事人签署了应收账款质押的书面合同,也不能产生质押担保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