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6 23:30:14 313 人看过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一个大型的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者手上只持有用人单位的盖了公章的厂牌,厂牌上没有入职日期,用人单位没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各项社保。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劳动者3个月的工资不发,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补办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提供了没有劳动者签名,但由法定代表人审批的入职登记表,该入职登记上填写的入职日期是劳动者离职前40多天。用人单位并提供了没有劳动者签名的电脑打印的考勤记录和工资表,认为只同意支付40多天的工资,其他的不必支付。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其请求能得到支持吗?答案是肯定的,仲裁的裁决和法院的判决都支持了劳动者的请求。(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

代理词

仲裁员:

受申诉人XXX的委托,金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申诉人的劳动仲裁代理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以阐明申诉人的基本主张观点。

一、关于本案申诉人的入职时间,应以申诉人的主张为准

申诉人入职时都填写了入职登记表,但因申诉人的入职登记表在签名时注明了入职日期,所以被诉人没有把真实的提供出来,而伪造了假的入职登记表。代理人认为,被诉人提供申诉人的入职登记表实属虚假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现被诉人无法证明申诉人的工作年限,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委员会应以申诉人的合理主张为准。

二、关于申诉人被迫离职的问题及申诉人的仲裁请求问题

在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都没有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且从2009年3月份起至被迫离职时的工资一直被拖欠,在上述情形存在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申诉人有权辞职,并要求被诉人支付拖欠的3个月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补办养老保险。

三、关于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问题

被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由电脑打印出来,并未经申诉人的签名确认,其提供的工资单,也没有经过申诉人的签名确认,所以被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单,就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应视为被诉人的反驳没有证据,或者认为其举证不能,所以被诉人应支付申诉人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正确,恳请仲裁庭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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