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对全区违法用地进行清理查处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全区违法用地进行清理查处的意见
(区国土房管局二00四年六月)
近年来,我区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区依法用地整体情况良好。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各种违法用地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黔城规划区周边地区、正阳、舟白等镇乡、公路沿线以及少数镇乡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违法用地现象十分突出,并呈蔓延之势。为及时有效处理各类违法用地,维护国土保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进一步提高国土房管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要求,现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清理查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查处范围对象
这次清理查处工作的范围为全区范围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重点是:
(一)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三)违法征用、占用集体土地行为;
(四)矿山企业生产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二、清理查处原则及办法
(一)清理查处原则
1.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以理顺关系为重点,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以完善用地手续为主。
2.自查自纠从宽,立案查处从严。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申报、非法占地情节较轻的,补办有关手续、补交有关税费的从轻处理。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不补交有关税费,且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立案查处。
3.查处与规范并举原则。做到既要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又要建章立制、搞好规范,使我区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清理查处办法
1.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理
(1)黔城规划区及各街道、镇、乡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没收的建筑物可以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予以公开拍卖。
(2)规划区内村民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本人承包地建住宅的,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符合建房条件和建房标准的,补交相关税费、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后,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3)规划区外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用地标准的,补交相关规费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超过规定标准占地建房的,处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集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建房条件占用土地建房和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依法立案查处。
2.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理
(1)非法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集镇、村规划的,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的从轻处理,补交有关税费、处罚款后,补办有关手续。逾期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非法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的,补交有关税费,处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逾期处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责令退还非法出让、转让的集体土地,恢复土地原貌,没收非法所得。
3.对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征用或因建设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按法定程序依法查处后补办用地手续。
4.矿山企业生产占用土地的,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有关规费后,补办完善临时用地手续。否则,依法立案查处。
5.在清理查处过程中及以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从重从严处理。对违法用地行为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令)的规定给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三)明确清理查处的职责
鉴于此次清理查处违法用地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实施,具体清理查处的职责明确为:区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黔城规划区,各镇乡集镇规划区违法用地的清理查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配合支持;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牵头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违法用地清理查处;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对清理查处予以大力配合支持。
三、清理查处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查处工作从2004年6月份开始,至年底结束。整个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申报、清理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至7月上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查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清理违法用地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清理范围、处理意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自查申报阶段(7月15日—8月15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动员有违法占地行为的土地使用者,积极主动向政府进行申报,凡主动申报者,从轻处罚;逾期不申报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三)清理查处阶段(8月16日—11月30日)。实行边清查边处理的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清查,不留死角。调查人员必须脚踏实地,深入实地看现状、验资料、查手续,并分门别类,逐一登记,摸清底子,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各地总结清理查工作情况,同时,区政府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清理查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这次清查处理工作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集中人力、精力抓紧抓好。区建委、规划局、交通局、监察局、公安局等区级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搞好全区违法用地清查处理工作。
(二)严肃纪律,严格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借这次清理查处违法用地之机,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给人民群众增加负担。
(三)加强联络,畅通信息。对清理查处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重大特殊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汇报,不能乱开口子,盲目处理。对于违法案件,要依照法律程序认真办理。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要随时反映上报清查情况。整个工作结束,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区国土房管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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