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对全区违法用地进行清理查处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31:30 421 人看过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对全区违法用地进行清理查处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对全区违法用地进行清理查处的意见

(区国土房管局二00四年六月)

近年来,我区耕地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区依法用地整体情况良好。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各种违法用地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黔城规划区周边地区、正阳、舟白等镇乡、公路沿线以及少数镇乡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违法用地现象十分突出,并呈蔓延之势。为及时有效处理各类违法用地,维护国土保护法律法规的尊严,进一步提高国土房管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要求,现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清理查处,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查处范围对象

这次清理查处工作的范围为全区范围内各类违法用地行为。重点是:

(一)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二)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三)违法征用、占用集体土地行为;

(四)矿山企业生产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二、清理查处原则及办法

(一)清理查处原则

1.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以理顺关系为重点,充分考虑历史原因和现实情况,以完善用地手续为主。

2.自查自纠从宽,立案查处从严。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查申报、非法占地情节较轻的,补办有关手续、补交有关税费的从轻处理。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不补交有关税费,且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立案查处。

3.查处与规范并举原则。做到既要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又要建章立制、搞好规范,使我区的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清理查处办法

1.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处理

(1)黔城规划区及各街道、镇、乡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没收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对没收的建筑物可以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予以公开拍卖。

(2)规划区内村民占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本人承包地建住宅的,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符合建房条件和建房标准的,补交相关税费、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后,保留集体土地性质,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3)规划区外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符合建房条件,不超过用地标准的,补交相关规费后,按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超过规定标准占地建房的,处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

(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集镇建设规划,不符合建房条件占用土地建房和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依法立案查处。

2.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理

(1)非法买卖、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集镇、村规划的,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的从轻处理,补交有关税费、处罚款后,补办有关手续。逾期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非法出让、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申报的,补交有关税费,处罚款后,补办用地手续;逾期处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责令退还非法出让、转让的集体土地,恢复土地原貌,没收非法所得。

3.对单位违反法定程序征用或因建设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按法定程序依法查处后补办用地手续。

4.矿山企业生产占用土地的,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有关规费后,补办完善临时用地手续。否则,依法立案查处。

5.在清理查处过程中及以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从重从严处理。对违法用地行为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令)的规定给予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三)明确清理查处的职责

鉴于此次清理查处违法用地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协调配合实施,具体清理查处的职责明确为:区国土房管局牵头负责黔城规划区,各镇乡集镇规划区违法用地的清理查处,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配合支持;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牵头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违法用地清理查处;公安、规划、建设、交通等部门对清理查处予以大力配合支持。

三、清理查处工作步骤

这次清理查处工作从2004年6月份开始,至年底结束。整个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申报、清理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至7月上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查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清理违法用地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清理范围、处理意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自查申报阶段(7月15日—8月15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动员有违法占地行为的土地使用者,积极主动向政府进行申报,凡主动申报者,从轻处罚;逾期不申报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三)清理查处阶段(8月16日—11月30日)。实行边清查边处理的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理清查,不留死角。调查人员必须脚踏实地,深入实地看现状、验资料、查手续,并分门别类,逐一登记,摸清底子,对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各地总结清理查工作情况,同时,区政府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清理查处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这次清查处理工作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集中人力、精力抓紧抓好。区建委、规划局、交通局、监察局、公安局等区级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搞好全区违法用地清查处理工作。

(二)严肃纪律,严格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不得借这次清理查处违法用地之机,巧立名目,乱罚款、乱收费,给人民群众增加负担。

(三)加强联络,畅通信息。对清理查处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重大特殊问题,要及时向区政府汇报,不能乱开口子,盲目处理。对于违法案件,要依照法律程序认真办理。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要随时反映上报清查情况。整个工作结束,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区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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