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时的承诺包括哪些内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21:54:58 406 人看过

1.订立合同时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一、受要约人不作承诺合同成立吗?

采取要约的方式订立合同,受要约人不作承诺,合同不会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二、合同上承诺应具备什么条件

承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因此承诺必须在此期间内作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什么是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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