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小区内的共有部分被单位或个人私自占用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受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的单位,应对私自圈占公共绿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如果物业制止不了,小区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本小区的管理规约,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区绿地归谁所有?
小区绿地归谁所有?来源:未知作者:佚名时间:2010-09-14
记者在省城多个开放式小区采访时发现,不少居民认为自己占用楼前公共绿地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对绿地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对此,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开放式小区居民对公共绿地没有所有权,决不能想占就占。
12日,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不少居民都认为他们对小区公共绿地拥有所有权。郎茂山小区的一位陈女士说:绿地就是我们在用,我们既然能用,绿地的所有权肯定是我们自己的了。我们占了又不是白占,会想办法好好利用的。王官庄小区的李先生则认为,楼前的绿地没有人管,闲着就是一种浪费,居民如果能占到,把绿地当成自留地充分利用起来,那他们自然有权拥有公共绿地了。
对此,齐鲁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陈瑞福表示,绿地之争现象涉及到旧式开放式小区公共设施的权属及使用问题。对于一般旧式的开放式小区,其房屋最早多属国有或集体财产,由房管局、居委会等国有、集体单位代管,居住人交纳租金。房改后,居住人交纳了房款,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业主购房款中通常并不包括购买公共设施的份额,因而像小区绿地、道路等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这就造成了公共设施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导致了有些开放式小区公共设施无人管理或有关部门疏于管理、居民先占先得的混乱现象。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开放式小区的公共设施,业主虽不拥有所有权,却拥有共同使用权,个别居民的乱占乱用,必然侵犯其他业主的使用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自然人占用小区公共设施,必须经过业主大会2/3通过才行。陈瑞福表示,以上公共设施,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管理,业委会不具备管理条件的,可由地方居委会管理,将来慢慢过渡到专业的物业公司管理。对居民乱占乱用的现象,居民可向房管部门或城建管理部门举报,由上述部门参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也可由业委会代表业主起诉乱占乱用者,由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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