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在骑车上班时不慎被车撞倒受伤,被劳动部门裁定为工伤等级后,其所在单位很快给予其工伤赔付。但是该市民又以肇事车辆所在单位未能给予其一定赔偿为由,将其告上法院,向其主张民事责任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导致其工伤的“第三人”应给予其适当赔偿。
2005年年初的一天,市民张军(化名)如往常一样骑助力车上班。当他骑到单位门口时,张军被一辆运货车撞倒。经救治医生诊断,张军全身多处摔伤骨折,今后生活将无法自理。张军出院后,随即向单位要求按工伤处理。经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军的伤情应为工伤,评定伤残等级是二级,评定其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为大部分不能自理。为此,张军的单位按照处理工伤的规定,报销了其全部医疗费。
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张军家人多次找到肇事车所属公司,要求对方给予赔偿,却屡遭拒绝。2005年7月,张军把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40万元。张军认为,自己是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受伤后,不仅其自身生活无法自理,还造成家庭生活更加困难。自己虽已被认定为工伤,享受了相关待遇,但仍不能弥补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因此要求被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被告公司则认为,张军已享受了国家提供的工伤待遇,就不该再提出额外赔偿要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在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公民在遭受工伤事故后,享有请求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如果其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但请求赔偿的范围应是在工伤保险赔付中没有得到赔偿的。本案中,张军受到伤害是由于被告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所撞,应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因为被告驾驶员是在进行雇用活动中致人伤害,其责任应由被告公司承担。张军在享受工伤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其主张民事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单位一次性给付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来源:扬子晚报网
作者:秦法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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