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标是否侵权如下: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理论上也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是需要销售者主观明知为要件的。
4、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判定
人民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一般应主要审查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一)商标使用判定
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1、商品商标的使用包括: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的;
(3)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
(4)其他使用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
2、服务商标的使用包括:
(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服务商标的;
(2)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3)在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4)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5)其他在商业活动中标明其服务商标的行为。
(二)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
1、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是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与被控侵权标志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相同。
2、类似商品是指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的服务。
类似商品与服务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3、类似商品或服务判定方法
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水平,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综合判断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的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标志判定
1、相同商标标志
相同商标标志是指被控侵权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标志相比较,二者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
相同文字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标志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或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仅使两个标志存在细微差别。
相同图形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标志图形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
相同组合商标标志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标志在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
2、近似商标标志
近似商标标志是指被控侵权商标标志与注册商标标志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无实质差别,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3、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标志判定
(1)判定主体
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注册商标标志的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经营者。
(2)判定标准
认定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注意力即大多数相关公众通常的、普通的、一般的注意力。
(3)判定方法
判定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既要对商标标志的整体进行对比,又要对商标标志的主要部分进行对比,对比应当在对比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隔离对比又称为隔离观察比较,是指将注册商标标志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标志放置于不同地点在不同时间进行观察对比。隔离对比是一种基本的对比方法,无论进行整体对比还是要部对比,都应该采用隔离对比的方法。
整体对比又称为整体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标志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将商标标志的各个构成要素分别进行对比。
要部对比又称为主要部分观察比较,是指将商标标志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整体对比的补充。
(4)近似判定
文字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
文字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应当将文字的读音、含义和由文字构成的形状外观作为认定要素整体对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通常可以认定构成文字商标标志近似:
A、文字字形近似且读音相同或近似的;
B、文字构成相同,仅字体、读音、排列顺序不同的;
C、文字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排列顺序相同的汉字构成,整体无含义或两者含义无明显区别,但个别汉字不同的;
D、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的;
E、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的;
F、仅加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或者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的;
G、仅是在商标标志中加入或删除显著性较弱的文字,且显著性较强的要部相同或近似的。
图形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
图形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应当将图形的外观作为认定要素整体对比,图形的外观对比应从图形的构图、设计方面进行,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别,通常可以认定为近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通常可以认定构成图形商标标志近似:
A、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在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的;
B、完整包含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的。
组合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
组合商标标志的近似判定,应当将组成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要素,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对比,既要整体观察,又要注意到各个组成部分,观察后的整体视觉效果如无实质性差别,通常可以认定为近似。
(四)混淆的判定
1、混淆可能性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标志近似的商标标志,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容易导致混淆是指混淆可能性,而不是实际混淆,指相关公众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包括来源混淆和关联关系混淆。
来源混淆是指被告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足以使相关公众相信该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
关联关系混淆是指被告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志,足以使相关公众相信原告与被告具有密切的商业关系。
2、判定方法
判定是否混淆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1)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2)被控侵权人的主观意图;
(3)涉案商品的功能、用途、价格、质量等;
(4)被控侵权商标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
(5)实际混淆的证据;
(6)其他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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