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解决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第一条申请人同时提出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申请的,人民法院应按规定对认可申请进行审查。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申请人依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申请认可的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包括对商事、知识产权、海事等民事纠纷案件作出的判决。
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的,适用《规定》和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人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应当提供被执行财产存在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前,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效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条件的,驳回其申请。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被申请人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人民法院作出认可裁定后,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不申请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七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由相关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该判决真实并且效力已确定,且不具有《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不能提出认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申请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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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6条是怎么规定的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1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认可地区民事判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台湾地区、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授权委托书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或者经中国大陆公证机关公证证明是在中国大陆签署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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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5条主要内容有哪些哪些?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地区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一)申请认可的民事判决,是在被申请人缺席又未经合法传唤或者在被申请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又未得到适当代理的情况下作出的;(二)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三)案件双方当事人订有有效协议,且无放弃仲裁管辖情形的;(四)案件系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或者中国大陆的仲裁庭已作出仲裁裁决的;(五)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或者外国的法院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且已为人民法院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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