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期间是否能够律师会见
不能够会见;留置是监察措施,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依据不是刑事诉讼法。
被纪委监委留置律师不能够介入。
不能够介入的意思是律师无法阅卷,无法会见被留置人员。律师除了给自己提供法律咨询外说明也做不了。
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就能够委托律师处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能够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二、留置的时间是多长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也就是说,监察机关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三个月的上限是固定的。特殊情况下,留置期限能够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而且延长留置期限审批程序十分严格,省级及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留置就是属于被调查人存在严重职务违法的行为,在留置期间都是由监察委员会监察,而且在此期间是不能请律师会见,意味着律师无法阅卷,也无法帮助当事人辩解,但留置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有特殊的情况,最长时间不能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n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n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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