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以下修改。第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第二,将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三、删除第十二条第三款。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还增加了7天假期。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提倡夫妻生两个孩子。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妇可以要求再生一个孩子。(1)再婚夫妇在结婚前只生了一个孩子,结婚后已经生了一个孩子的情况下,委托(2)再婚夫妇在结婚前生了两个以上的孩子,结婚后没有一起生孩子的情况下,委托(3)夫妇一起生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被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的劳动力。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六,删去第十八条。七、删除第十九条。八,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工资,退休,解除劳动和录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增加休假1~3个月。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条改为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夫妇,证书享受以下报酬和优惠,删除该项。10、删除第22条。十一,删去第三十三条。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十三,删去第四十一条。十四,删去第四十二条。十五,将有关条文中的“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区,县”修改为“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修改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现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规定: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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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基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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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内容有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9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卫生和计划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