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征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6 09:21:35 488 人看过

1、地方政府利用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获取了巨大的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除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可利用本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外,其他非农建设用地都必须向政府申请,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地方政府通过征收从农民手中低价拿地,再高价转手出让,从中赚取了巨额利润。

2、农民的利益在土地征收制度下受到了损害。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但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因而形成了公共利益黑洞。我国土地制度规定,城市中的非农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管理。但在城市化突飞猛进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不断动用行政权力进行征地,公益性建设用地与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分,征地范围模糊不清,大量经营性、商业性用地也都打着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征收。由此农民的权益在公共利益外衣下受到了损害。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和直接表现。

3、在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下,用地企业既是利益受损者,又是利益收益者。按照我国目前土地征收制度的安排,地方政府是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者,是土地市场唯一的供方。由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市场中的供方总会想方设法将标的物的价格推高,在价格尽可能高的区域寻找平衡点,这也是市场规律使然。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在批租土地的经济活动中同样受这一规律的支配,将土地的出让价格越推越高。

4、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使得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由于多种原因,地方政府都把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由此带来了征地规模的扩张,使人均占有耕地量不断减少。

5、对失地农民补偿过低,不足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农产值计算的,而与土地的非农用使用价值、区域位置、经济发展状况、土地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无关。这就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给农民的补偿过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丰厚。给失地农民的补偿过低有三个表现:第一,法定的补偿标准偏低。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一般耕地每亩的年产值在1000元左右,按法定最高倍数30倍计算,每亩地补偿不过3万元,仅相当于普通公务员一年的工资收入。据测算,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00元计算,农民所得补偿一般只够维持6—8年的时间;如果在经济落后地区或者公益性征地,其补偿标准更低,一般只够农民3—5年的生活费。如果参加社会保险,每人所得补偿费还不够参保费用的1/2。第二,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征地补偿费占工程投资的比例很低。

失地农民再就业难,提高生活水平难,社会保障程度低。目前在失地农民劳动力中,女性偏多、年龄大的偏多、文化水平低的偏多,有一定技能的少、跨区域流动就业的少,从而造成了他们再就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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