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3 08:40:59 434 人看过

案例:法院判决孙某偿还甲借款6万元,判决生效后孙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甲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发现孙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发现孙某对王某享有5万元到期债权。请问应如何执行该5万元到期债权?

由以上案例甲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该5万元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依据甲的申请向王某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王某在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王某强制执行。

一、执行的条件

根据民法或相关解释,执行被执行到期债务的条件主要有:

1、被执行人尚有未执行的标的;

2、第三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3、被执行人对于代位执行没有异议。

二、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由此看出,启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程序,必须有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对申请书本身不进行审查,只要写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及第三人的基本情况,人民法院即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直接送达,以便第三人提出异议。《民诉解释》第501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合法有效的可执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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